當少數住戶的利益與該市絕大多數市民的權益相抵觸時,
如都市更新,美化市容後絕大多數的房子可以增值,
那麼他們就得少數服從多數,接受房子本來就該被拆掉的事實。
但是,
政府應該用高於那些房子附近新成屋市價(或是重置成本)的金額給予補貼,
也就是說在那附近買一棟相同坪數的新房子的價格。
我會說「高於」而不是等同的道理是因為被拆遷,
有生活上的不便利如租屋,小孩離原本太遠等等,
以及精神上的損耗如祖厝情結等等不一的情感因素,
所以至少要貴個 5成以上,
也就是要把合理設算補償金額,
也就是說例如那附近的房子的市價也許800萬,
那麼政府就得付出1200萬的金額給住戶,
而不是像電視新聞上面講得賠個區區2百萬就在那邊膚衍了事。
如果是說一樓店面,
還有租金效益或是每月固定收益等利益,
相關的損失當然也要設算進去才合情合理。
另外如果說在那邊形成特殊商業區域,
有其它地方不可替代的優勢,
那麼政府就應該在那附近設立一個大樓來收納那些攤商。
所以抗爭的標語應該從反迫遷改成合理補償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