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4589931033824&id=369779613823
輔大性侵案與PO文衍生案外案延燒至今,在當事人於21日公開道歉後再掀波瀾。基於日日
春長年協同弱勢性工作者與出於助人工作根本價值,我們認為,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點基
於不同考量而生的不同行動,是應該小心謹慎分開對待的。
這是我們趕在颱風假寫的投書,以下引自內文:
整個事件延燒至今,A同一個人其實是帶有雙重身分的:一是去年因慶祝畢業酒醉而被直
屬學弟性侵,而後進入司法訴訟、學校教育輔導與性平調查的「性侵被害人」身分(第一
與第二階段),另一則是同意男友在臉書為文,引發社會效應而波及旁人的「PO文背書者/
指控者」身分(第三階段)。所以,她同時身兼「性侵受害人」與「誣陷指控者」的雙重
身分,大家要區辨清楚,不能混淆,更不該刻意混淆。
勵馨貴為全台灣最主要、第一線服務性侵受害者的大型社福團體,因為負有社會責任且有
豐富實務經驗,照理來說應該要最能看懂與明辨是非,但通篇投書中對「性侵被害人」與
「PO文背書者/指控者」的雙重身分,是明知道不同卻刻意混淆。
退萬步言,A的道歉的確不合乎一般社會常理,有幾種可能:
第一種是明明沒有犯錯,卻在外力強迫下認了一個不該認的錯而道歉。
第二種是有犯錯,在認清之後主動認錯。
第三種是有犯錯,是在別人指出錯誤後,自己看到也承認而被動認錯並道歉。
第四種是明明有犯錯,卻要被迫才願意認錯。
有這麼多種可能,勵馨在指的是哪一種?就勵馨的行文看來認定是第一種,但事實真相也
可能是其他三種,若真相並不是第一種,勵馨要如何面對?勵馨認定是第一種(除非你們
出來否認),請問有任何證據嗎?你們為何如此嚴肅定性的論述,卻沒有任何舉證就輕易
認定,還基於此認定不斷推演你們的看法加以套在別人身上?A若是真自覺有錯而道歉,
反而是旁邊的人抑制她為自己行動後果負起責任的勇敢表現,勵馨究竟是在拯救還是壓迫
?
我們與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婦女新知基金會 等最核心的差
異就在於如何看待此道歉:勵馨是將這個「道歉」再詮釋為「求救」,是被害人更加受傷
的證明;而我們則將此道歉,視為能為自己行為後果負責的行動主體展現,是更加勇敢與
有力量的。
【補充資料】
●《勵馨觀點》輔大性侵受害人是道歉還是求救? https://goo.gl/ZN3qJP
● 婦女新知與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聯合聲明:性侵受害人二度傷害 何時才停止? https:/
/goo.gl/pgCYbY
李燕fb
http://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2161087304024&id=1694000279
讀書,不過就是讓你知道怎麼思考~~
摘:
退萬步言,A的道歉的確不合乎一般社會常理,有幾種可能:
第一種是明明沒有犯錯,卻在外力強迫下認了一個不該認的錯而道歉。
第二種是有犯錯,在認清之後主動認錯。
第三種是有犯錯,是在別人指出錯誤後,自己看到也承認而被動認錯並道歉。
第四種是明明有犯錯,卻要被迫才願意認錯。
你認為是哪一種?
你們是第五種:死不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