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6-10-11 10:44:53※ 引述《outsider666 (局外人)》之銘言:
: 我申明我非國民黨黨員,我也沒車輪黨證!!
: 但我認同中華民國是我現在的國家,有誰不認同嗎??
: 就如同辜寬敏李登輝一樣嗎??
: 如果妳不認同中華民國是國家的話,麻煩先去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學習台灣民政府自創一
: 個台灣國政府,總統府我都幫妳們想好在哪了,就是李登輝的翠山莊!!
: 接著去銀行領出全部的中華民國紙鈔,捐獻給全台灣需要捐助的社福機構,因為中
: 華民國鈔票對台灣國的人來說根本就是一個流亡政府的偽鈔廢紙一張!!
: 或者去找一個印刷廠拿中華民國鈔票幫妳們印台灣國鈔票,如果台灣國找不到合作廠商,
: 小弟可以代為幫忙!保證鈔票印的幣值1:1!!你給我1000塊中華民國鈔票我就印給你1000塊
: 台灣國鈔票!!至於能不能消費自行負責!!
這也不能怪你,因為國民政府時期就沒告訴你他是依那個權力去發行鈔票der(其實要算軍票
連米帝因為把台灣丟給ROC管所以除了台灣別被阿共仔吃掉外,他也不想說破一些事實
偽ROC政府能在台發行鈔票的原因:http://goo.gl/XGQU0t
節錄:
"…,其權力來源即為1943年版《美國陸海軍軍政府與民政手冊》
(FM 27-5 and NAV50E-3),
第2節「民政責任」(Civil Affairs Responsibility):
「必要時應『關閉與監管』銀行、銀行資金、保險庫、有價證券與保護記錄;
提供臨時銀行業務與緊急借貸融資、
在適當時期『精算銀行、整編與重新開業』、監督與管制其他金融信用機構、
根據上級機關的命令『指定流通貨幣的種類與交換比率』以實施通貨政策、
『發行所有的通貨』、監督信用貸款與使用、告知債務、
『防止與敵方佔領地與敵國領土間的金融往來』之規定。…。
"…,〈中央銀行法〉雖然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13條),
「本行於必要時得分區委託公營銀行代理發行貨幣,視同國幣」(14條);
且2000年〈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有「中華民國貨幣為新台幣」之規定,
它卻只是一項「行政命令」而已。
新台幣仍然是「視同國幣」而不是「國幣」本身。
彭總裁應該去理解一下:新台幣的發行權力,何時與如何移轉給中央銀行?
從而徹底釐清與人民幣之關係。
從佔領與流亡的角度看,新台幣就只是代表佔領區(台灣)的合法軍票而已,
怎會是國家主權(哪個國家?)的象徵。
雖說1949年起新台幣即以「事實存在」的姿態合法流通於佔領區台灣,
其背後支撐力量是佔領法、經濟力與外匯存底;
但我們在不必擔心新台幣實力之餘,卻也不能誤為「(台灣)主權的象徵」。…。
: 自稱創建台灣國的人帶種點好嗎??一堆有錢人啊!!辜寬敏李登輝等一堆人,大可以放棄中
: 華民國國籍護照,當個台灣國的流亡人士,幹嘛拿中華民國身分啊!!
中華民國身份證是由台北和約來的,
但是台北和約已被廢掉,所以身份證只能用在台澎金馬,易於管理而已。
還有護照是護照,身份證是身份證
我們來看護照的定義(wiki):https://goo.gl/TdDhzO
護照或護證是一個國家的政府發放給本國公民或國民的一種旅行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與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
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雖然在本國申請護照需要身份證外,你看那個護照刷下去的代號是啥?
是"Taiwan"。
啊?那你說護照外皮上印的才算?,那幹麼還要用晶片碼?脫褲子放屁嗎?
更何況又不是拿身份證出去外國旅行你說是嗎?
這些東西要留下來給後代看:台灣以前曾被中華民國佔領過不是榮耀而是歷史事實 要謹記
作者:
PPLsea (人海)
2016-10-11 11:09:00你都用佔領?有人同意?憲法改了?公投了?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6-10-11 12:19:00這不就是洪素珠所屬民政府的基調?呵呵!滿好笑的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0-11 13:22:00用吊書袋的方式來否認事實?既有的事實擺在這,還在說文解字,這什麼花?這也難怪這批臺獨一直在紙上談兵還是那句:紙上談兵,天下無敵。提槍上陣,一無是處玩不過就別玩嘛,你是說玩不過換地方繼續掰的意思?這種論調只不過是另一種邪教罷了,跟民政府一樣真的要等到肯面對現實的新臺獨出來臺獨才有希望了。臺獨是對外的事,這批臺獨整在對自己人吊書袋還想成功這種事證跟哪一國說去???說說看嘛你事證多如毛有啥用?對自己人催眠用嗎?你們舉的東西根本打不過國際現實與現實利益,再多有何用?吊書袋能換到獨立,那早就世界和平了我看。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0-11 13:44:00所以美國人是在哪個年份擁有主權呢?A與英國簽署和約 B發布獨立宣言 C本來就有我是說美國人何時擁有自己的主權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0-11 14:02:00不用催眠呀,你用抗稅,退健保,拒服兵役來打醒我呀你作到這些事,我們再來談談中華民國存不存在嘿我倒要看看你的書袋怎讓你辦到不會一講到這寫現實你就縮了吧?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0-11 14:13:00why?挖什麼資料,美國人什麼時候擁有自己的主權啊?為啥不回答就說美國的案例不適用於臺灣?所以你認為國際法誕生在美國之前,會改變美國的主權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0-11 14:49:00怪了,要你用行動證明你說法,怎那麼難?來啦,上面說的三項選一個試試,當過兵的兵役就不算作不作得到?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0-11 15:05:00怎麼又回答不出來了依照你的想法,答案是A美國與英國簽署和約時擁有主權,但依據美國獨立宣言,認為人民擁有國家所有權力,也就是引用社會契約論的概念,認為主權由人民創造也歸人民擁有,所以答案應該為C。不要以為只有自己懂舊金山和約,如果要談和約,甚至我們能從凡爾賽和約開始,但和約並非絕對完美高尚的,如果把舊金山和約當作膜拜的信仰,那並不是很好的思考模式。哈哈哈,找什麼信徒?不就我問問題你不敢回答而已嗎?因為你一直不知道主權是什麼,卻一直在談主權。其他人又沒這個問題,就你一直不接受。答非所問你都叫別人去找資料,自己卻不看書。我又沒提什麼特別的理論,就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