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第一次去安平觀夕平臺捉寶
結果傳來乘龍出現在大眾廟附近
衝去已經來不及(不過也第一次見識到寶可夢的瘋潮,總算見到新聞畫面中的景觀)
氣得把文寫一寫再睡
我們來回想之前民進黨那些高醫德的醫生是怎幹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30/2235929/
這12個醫生是特地召開記者會
拿著他們應該用於醫療行為上的文本病例作公開展示
現在我們看看陳宜民是怎作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17/969731/
文內寫得很清楚
大法官被提名人有提供健檢資料以作審查
陳宜民是在立法院執行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討論中提出他的口頭質疑
很明顯的不同是
12個醫生是為了選舉
把不該用在選舉上的病例以記者會的方式作公開展示
陳宜民是為了執行大法官審查作業
在立法院的審查過程中以口頭指出體檢報告的部份內容質疑被提名人
接下來我們來看個資保護法第六條:
資保護法第六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
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
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
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
書面為之。
看看第六條-2寫什麼?
立法院不是公務機關?
審查大大法官提名人資格不是法定職務??
陳宜民是口頭提及體檢內容作為審查討論的依據
其作用仍為審查大法官提名人資格
並非為其公務以外之用途
請問在這扯啥個資法是幹嗎?
都一再點你說他是在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人資格所提及的
體檢報告也是大法官提名人自己提供的
不是陳宜民用非法的手段去蒐集
足見健康狀況確是審查大法官提名人資格的條件
在審查中依所見資料提出質疑
竟是被掰成說是公佈體檢報告??????
是怎樣?
是最近蔡政府出了一堆包
要轉移焦點?
※ 引述《yisdl ()》之銘言:
: 國民黨積極栽培的未來南部的戰將陳宜民,公布許宗力大法官候選人的體檢報告
: 一個醫學背景出身的,好像視個人隱私於無物,以現在的個資法,這是100%的「犯罪行為
: 」耶
: 想當初,2005年老胡的病歷被公布,蛆仔那義憤填膺的正義樣
: 現在如何面對這件事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