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et7410 (自由王)》之銘言:
: ※ 引述《chocholove (可愛小球球)》之銘言:
: : 同婚法案的方式有兩種
: : 一、修民法
: : 二、另立專法
: : 廢死的方面有兩種
: : 一、無條件廢死
: : 二、以終身監禁為配套下廢死
: : 以上兩個議題都有不同的作法來達到目的..
: : 如果是選第二種方式的話,其實社會大眾大多數是能接受改變的..
: : 但是社運人士就一定要執著在第一種,製造社會對立,改革原地踏步..
: : 為何社運人士要這樣呢? 都選第二種方式不是比較圓滿嗎?
: : 因為議題一旦解決,就不會再是議題了,社運人士失去了舞台,
: : 也就失去了版面,失去了將來當政客的機會...
: : 所以就拿同婚議題來說吧,表面上拿大聲公在主張支持的,
: : 其所作所為才正是議題進展的阻礙...
: 我就先講同婚好了
: 為什麼要立專法?
: 專法的本質就是為了要特別對待
: 這個特別對待是更加保障還是更加歧視呢?
: 答案應該很明顯吧!
: 有些反同者會拿原住民跟身障者相關專法來說立專法不是歧視
: 但是這是很明顯的錯誤類比
: 因為這些專法是為了更加保障弱勢才立法的
: 這些專法並沒有排除適用普通法
: 但是立伴侶法卻是要排除適用民法
: 一個是更加保障 一個是歧視
: 可以看看哪一部專法是為了減少權益而立的
: 反同者絕對提不出來
想當初我也是在板上看到這篇的...
http://mypaper.pchome.com.tw/dream221/post/1326226496
這篇是2013年11月寫的,算是簡單扼要地寫出德國和法國的伴侶制度
其中法國的伴侶制度主要是解釋PACS(雖然當年4月同志婚姻也通過了)
我在留言裡面提到的制度是指法國的PACS
不過PACS其實比婚姻弱很多,更準確來說是提供同居人經濟互助的法案
(法國流行同居,當初應該主要是提供同居用的,順便給同性伴侶)
而德國是使用那個肯定是歧視的專法
原本也是婚姻弱化版,後來一修再修,2009年被修到快跟婚姻沒兩樣
裡面也有提到台灣2013當時,對同性婚姻法條的一些討論
我認為要不要立專法,還是值得討論的部分
立專法是不是歧視並不顯然,不只是保障和歧視二選一的邏輯
前一篇spa大也提到,這點基本上是價值觀衝突
我會認為立專法比較可行的原因如下
1. 同性婚姻其實沒有理由,非要跟異性婚姻擁有相同權利不可
一切的權利都是爭取來的,沒有理所當然。
當然直接爭取相同權力是可以的,不過最後也可能變成妥協方案
立專法會有妥協的空間(這其實是對不支持者的好處)
2. 比較能夠全面考量到細節問題
對,這也是專法的缺點:燒時間
但是現在不燒時間,到時候執行下去還是得要面對相同問題
例如領養的問題,稱謂的問題,遺產的問題
八卦板還有一篇泡溫泉被看光光的問題
專法比較能夠獨立於民法之外作進一步修正
3. 我不認為台灣有這麼支持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直接同步
我個人是沒差。但不代表,我也不覺得,台灣每個人都沒差
直接修民法太絕,頂多也是在民法內的婚姻中,額外列一項同性婚姻
權利義務要抄的抄,要跳過的跳
以上三點如果要歸納一個結論,那就是:衝太快了。
當然,直接讓同性和異性婚姻平權,是很符合「進步價值」
但現在這些也被批評為「政治正確」,看看美國現在的樣子
最後,直接修過民法,並不會減少歧視的產生。
(我其實不太懂,為什麼立專法有歧視,民法沒有。會歧視的都會歧視啊。)
甚至,因為這樣簡單地修法,衍生出什麼問題之後
幾乎必然會被推到同志頭上(以及社會頭上。那我們就來看同志強還是社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