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有人注意到38條有改了嗎?

作者: hagousla (會痛的)   2016-12-07 13:47:27
以下是昨天三讀通過的版本: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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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的部分是時代力量的提案,
原先DPP的黨團版是沒有的,
怎麼昨天通過有這段這字了?
看到這段算鬆一口氣,可以少罵點 DPP 了....
作者: neon2102 (魯蛇中的魯神)   2016-12-07 13:48:00
雇主為何能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作者: vbox (小孩)   2016-12-07 13:50:00
哇靠 改成勞工排定之了 這改很大阿
作者: guogu   2016-12-07 13:50:00
昨天洪慈庸的FB很像有說 時代提的某些東西有加進去
作者: vbox (小孩)   2016-12-07 13:51:00
這對勞工真的是好事 讚阿
作者: pppyy (333)   2016-12-07 13:52:00
時力goodjob
作者: tim012345 (風)   2016-12-07 13:53:00
這看起來要跟企業決裂時~可以拿來要多薪水一點~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6-12-07 13:54:00
不是稱讚提案的時代,而是藉此少罵民進黨,真有趣..
作者: vbox (小孩)   2016-12-07 13:54:00
請問在哪邊看昨天三讀的版本
作者: sunchen0201 (想哭就要笑)   2016-12-07 13:56:00
推 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作者: agwolf11 (蠢蛆蛆)   2016-12-07 13:57:00
民進黨繼續強推 國民黨繼續假擋 我們繼續罵時代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2-07 13:59:00
舉證這點差很多 雇主拿不出同意書證明員工自願放棄 就準備罰兩萬 看你要不要為了省幾千塊 冒被罰風險只要工作有半年 老闆應該會求你把特休休完 不然得貼錢給你
作者: guogu   2016-12-07 14:01:00
其實皿近洞想也可以不加,只能說真的有罵有差啦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6-12-07 14:02:00
不過我覺得這細節應該很多老闆不知道 等明年度就知道了 哈哈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6-12-07 14:06:00
很多老闆不知道, 更多的勞工也會不知道話說.. 媒體有整理到這個嗎?
作者: fromwilda (chupan)   2016-12-07 14:10:00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6-12-07 14:17:00
這就真的要推
作者: cheinshin (那就這樣吧)   2016-12-07 14:20:00
洪慈庸的臉書有提到 數字板昨天氣瘋了 根本沒有人注意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6-12-07 14:20:00
入職錢讓你填個同意書就可以繞過了 這種都是寫好看的沒罰責的條款都是騙三歲小孩用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2-07 14:25:00
雇主會說 是你自己不放的
作者: therock0809 (CC SHI TE TA)   2016-12-07 14:26:00
罰則呢?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6-12-07 14:33:00
大家都只注意7天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6-12-07 14:36:00
這修得好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6-12-07 14:37:00
真的修的不錯啊!!! 台灣人也只能看這種小確幸了..謝謝英帝
作者: frankie30432 (雨が降って來たな)   2016-12-07 14:45:00
昨天上午協商的
作者: tim012345 (風)   2016-12-07 14:54:00
條文有些問題跟時力比的話~雇主若不給特休錢有懲處嗎?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6-12-07 14:56:00
時代提的也能拿去捧dpp的LP? 順便問一下,如果雇主故意違法那政府會罰他多少錢啊?鴻海等級的好像是2萬元呢
作者: jess730612   2016-12-07 14:56:00
特休是每年度由勞工提出 職前讓勞工簽同意這明顯違法而資方要負舉證責任 並且是五年以內資料 紅酒掰勞權?
作者: Probie ( )   2016-12-07 15:26:00
施行細則就有的東西 提高法律系而已 是有啥高興的?提高法律位階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16-12-07 15:27:00
講座好像是民進黨提的一樣,我看根本是腦袋白痴沒想那麼多只想砍假砍罰則就給他過了。
作者: jess730612   2016-12-07 15:37:00
提高法律位階還不用高興? 這種說法那需要立法嗎?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6-12-07 15:44:00
柯建銘大總召就說時代力量不要整完捧去 這是協商出來
作者: vic1201 (OldManWalking)   2016-12-07 15:47:00
柯會那樣講通常都是在回應前面時代力量委員的發言,尤其是徐永明。
作者: Probie ( )   2016-12-07 15:51:00
不用立法哪來母法哪來施行細則?信仰值真高
作者: jess730612   2016-12-07 15:54:00
是你說不用高興的 現在有立法提高位階這不是進步嗎?
作者: Kelvinchen ( Fair to fair)   2016-12-07 16:18:00
砍七天雖然不爽 但特休有修改對勞工有利就給推
作者: Mittermaiya ( )   2016-12-07 16:38:00
特休的規定真的會比以前好
作者: cake729lover (蛋糕兒愛人)   2016-12-07 17:12:00
你真的還不懂台灣的風氣吧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07 20:03:00
我還是認為資方可以用藉故刁難的方式讓特休休不到
作者: cpr104 (羊聲咩咩)   2016-12-07 20:15:00
預設資方會違法 怎麼修都沒用啦 不敢檢舉的勞工也是欠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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