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我覺得反同的論調來來去去那就那些吧。
最經典的就是結婚後,兩個都是男的,或兩個都是女的。
那要叫誰爸爸或叫誰媽媽?
就兩個都爸爸,或兩個都媽媽啊!!
很難分嗎?為什麼婚姻制一定要分父母咧?
很多人都有複數以上的爸爸或媽媽好嗎?
會很難區別嗎?
再來就是如果同志能領養小孩,那領養的小孩會被其它人歧視。
這個更扯。
那是歧視的人本身有問題啊,你不去怪那些歧視者不會教小孩,
怪到小孩身上或小孩的父母身上?
這三小?
根本白痴到有剩。
台灣歧視有少過嗎? 連外配生的小孩也會被歧視啊,
單親家庭也會被歧視啊,連隔代教養家庭也會被歧視啊,
父母離婚小孩也會被歧視啊,連小孩子知道自己是被領養的,
即使是異性戀同庭,小孩還是有可能被其它人歧視啊。
這能當成被禁止同性平權婚姻跟領養小孩的藉口嗎?
我也是醉了。
那為免起蒸液,以後乾脆修民法禁止領養,
禁止有子女的配偶離婚,禁止單親家庭撫育小孩(喪偶即喪失親權),
禁止隔代教養。
大家說好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