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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聞內容︰
【拒絕往來戶改個名就能做政府生意?民眾實在看不懂!】
我國政府為維護公眾利益,在政府採購法101條中,特別規範14種不良廠商事由,若標案
承包商有上述情事,就會被政府列為「拒絕往來戶」,在一定期間內(至少一年),不得
參與公部門的任何標案。該條文原意是要維護政府採購品質,但在執行上,公共工程委員
會可謂毫無任何強制能力。原因在於,較有規模的公司,只要將財報拆分到獨立公司,名
字稍稍更動,就能夠躲掉拒絕往來戶的限制,對該公司營運的影響,實在微乎其微。
此種情事在資訊產業層出不窮,絕非僅有單一個案,所影響的金額超過上億者,亦不在少
數。這其中每一塊錢,都來自國民的稅金,若廠商遭停權的事由確實成立,對公眾利益確
有影響,政府及國民就應審慎關注、不能默許此類事情發生。
在這個議題上,若就現行制度而言,工程會、廠商,都依法辦事,無程序上的瑕疵。但就
設立法規的目的而言,工程會現行的做法,並沒有確實做到公平、公開,因而影響公眾及
廠商利益。
上述14項條款中,「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可歸責於廠商而延誤履約,情節
重大」二項,在認定上,最常發生爭議。公部門時常面對複雜政治壓力,光在「重大」二
字的定義上,就有極大的發揮空間,遑論還有其他12項條款的認定。要如何以維護採購公
平、維繫公眾利益為出發點,使不良廠商確實無法參與投標,而抱有冤屈的廠商,也不會
申訴無門,確實需要專家學者、產業、公協會、民代、公部門的共同努力。
以資訊產業為例,為使履約相關爭議的界定更加公平,國發會於105年1月14日發布「資訊
服務採購履約爭議調處會設置及作業要點」,期以調處委員會的方式來做產官之間的溝通
平臺,做出公平審斷。在委員組成部分,機關不能超過一半比例,另外一半則由國發會邀
請具有專門知識的「公正」人士進行審理。
但不管是上訴工程會、或是透過調處委員會,都是由官方召集,官方審議。此等作法,不
禁令人懷疑,產業界的聲音,是否能夠被正確的聽見?反之,某些有官方持股的廠商,董
事群本身就是官方大老,在這個制度下,有關單位是否能夠確實依法辦事,抑或這只是再
一次的「官官相護」?
廠商與政府對「停權」的爭議,或許出於雙方對於同一件事情有不同標準,但最後的認定
依然是官方說了算,也難怪廠商被逼得急了,不得不運用法規的灰色地帶,規避相關限制
。
如何在不妥協大眾利益的情況下,推動相對公平的採購法規,是工程會極重要的任務。當
民眾知道有像「成立新公司就可以逃避拒絕往來戶」這等危及到公眾利益的情事發生時,
亦應持續關注相關單位的作法,及法規精進過程,以共同創造公平、公開、公義的採購環
境。
4.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