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推同婚又推通姦除罪化 律師:根本要破壞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25 17: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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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同婚又推通姦除罪化 律師:根本要破壞婚姻
(吳孟玲 執業律師)
最近除「修改民法972」外,「通姦除罪化」再次被提出來,有趣的是,這兩個法案竟然
出於「同一立委」之手,既然同一人,又是法律人,那麼邏輯理當一致。我們就來看這兩
法案:
「修改民法972」一方面希望保障不同性取向能進入「目前還具忠誠要求」的婚姻。
「通姦除罪化」,主張「不能用刑罰去逼迫一個人去愛他已經不愛的人」(但事實上通姦
處罰的不是「不愛」,而是「不忠誠」,婚姻裡不應只有情愛的感覺,更要有忠誠的責任
,穩定的關係不能只取決於有無fu)而把婚姻裡的忠誠義務的刑事外控機制拿掉,認為違
反忠貞義務不是犯罪,頂多就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事實上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少的可憐)
,理由雖然好多,但就是主張『性權』『情愛』高於一切。
主張修民法972者,一開始喊出來的都是「愛」,媒體營造的訴求也是「讓有情人終成眷
屬」,以「婚姻是人權」,所以要直接修改婚姻定義,讓其他性取向者能加入這本是「一
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裡。應該是希望進入的是有忠誠義務保障的婚姻吧!(除
非一開始就抱持就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不要忠誠,只要婚姻裡的稅賦優惠或財產保障等

不管婚姻是不是人權,既然要加入「婚姻」,目前「忠誠」仍是婚姻建置的重要基石,因
為有忠誠的期待,雙方才有可能放心讓自己投入,包含關係的穩定,生兒育女或犧牲追求
自我來成就家庭圓滿,甚至金錢的投注使用等。(我知道對方會用「異性戀外遇」等來說
忠誠早就不存在,但試問,倘若忠誠不存在,是因為制度出問題嗎?還是因為自我過度膨
脹導致?我們需要的是修復關係,找回忠誠,而不是解構制度)
不管兩法案是否都通過(依照目前的模式,不管先過哪一個,另一個應該會隔幾年就被提
出),但將同一立委提出之兩法案對照言之,倘若婚姻定義在「民法972」被修改,忠誠
外控機制也因「通姦除罪化」中被拿掉,婚姻不再有神聖性,那婚姻還剩下什麼呢?剩下
的早就不再是我們認識的婚姻了。而「孩子」在不同性取向者的結合關係裡也不是重要項
目,那麼合理的理解,不同性取向者希望在婚姻中有的保障,大概就只剩下「財產」和「
遺產」或「代理權」等有關,而這些部分原本並非婚姻的重要項目,本來就可以以專法規
範,但為了這個非主要的婚姻保障,要修改婚姻定義,進入一個不見得能全然適用婚姻各
領域的制度,這樣真的是修法的目的嗎?這真的是「真心相愛的同性戀者」要的婚姻嗎?
真的只是為了婚姻平權嗎?我不禁要問,究竟是要加入原本的婚姻架構裡,還是闖進婚姻
架構後,要開始拆解架構,甚至毀棄架構。
請不要用「異性戀霸權」、「反歧視」為旗幟,強勢蠻橫的修一個連「真心相愛的同性戀
」都不見得要的法律,這樣只會傷害社會,造成更多對立及紛擾。
心得
通姦罪的這個姦的定義,並沒有因為妨礙性自主罪關於性交的定義,在刑法修法後納入口
交、肛交或物品侵入而改變。通姦罪仍然僅指男女性器官交合。
法官必須照刑法條文作嚴格之文義解釋,不能擴大適用或類推,以免陷人於罪,這是刑法
的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沒有例外。
依照現行定義肛交不算通姦,手淫不算通姦,口交也不算通姦,男男交與女女交更都不能
算是通姦
不知道有沒有人不知道修民法後同志婚姻也不會適用通姦罪?也無法以法律嚇阻以下事情
發生...
http://imgur.com/yKy7DWH
伴侶盟與尤美女也是強烈主張廢除,修民法通姦罪接著一定是廢除,通姦若廢除會如何?
很可能丈夫外遇妻子卻連婚都離不成連侵權賠償都提不出證據
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
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
,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作者: acln0816   2016-12-25 17:27:00
呵呵 辛苦你一直找新聞了
作者: a0912pudding (a0912pudding)   2016-12-25 17:29:00
一直混在一起 反同邏輯很糟糕耶
作者: Taidalmc (歹大欸羅恩希)   2016-12-25 17:30:00
律師還是牧師?
作者: dritcritx   2016-12-25 17:37:00
最後兩段是什麼白痴邏輯啊
作者: AGODFATHER (今天不打球)   2016-12-25 18:25:00
拜託通姦罪現在如此難成立 有什麼意義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6-12-25 19:10:00
通姦不納入肛交口交那些是因為有個超古老解釋存在
作者: mayjan   2016-12-25 21:32:00
買春合法化 這個更重要吧 關系到民生議題同婚這個 破壞性 大於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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