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於李永得事件的一點想法

作者: ryanwen (FAST CAR)   2017-03-22 10:42:12
今天這案子,先撇開主委,就以一般老百姓來看
參入主委因素,就又變成主委了不起喔..等等無關議題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說盤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離開
於是認定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進行身分查證
單憑瞄警加上快步離開,真的很難判定有沒有達到"合理懷疑"
我認為是沒有啦
因為一般正常人,看到警察都有可能看幾眼呀
想想看騎車在路上,看到警察在處理車禍,對面車道有時候都會塞車
大家都是會有想要看熱鬧心態
幾個警察站在那邊執行勤務,對路人進行盤查,其他人看幾眼,我認為很普通
看完沒什麼好看的,當然就快步離開去做自己的事情
所以就警察提出的"合理懷疑"理由,我認為不充分
如果這樣就叫"合理懷疑",那有什麼情況是未達"合理懷疑"咧?
當然這部分如果警察能公布當時的影像畫面,大家會比較好判斷
到底當時主委有多可疑,多鬼祟,多瞄警又快步離開
至於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想很多人都有分析,不是指在該公共場所就可以一律盤查
這應該是沒什麼疑問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其實把"合理懷疑"的標準完全交由警察現場判斷,也無不可
但要進行盤查時總是要符合第4條規定:出示證件+告知事由
告知事由=告知事實+理由
事實=我要盤查你
理由=我覺得你瞄警後快步離開有犯罪嫌疑
這樣民眾才可以針對理由依第29條提出異議
不然警察本來就依警職法有盤查權限,民眾是要異議什麼
而且不管理由有多瞎,只要有告知,我認為都可以
剩下的是異議的問題,訴願&行政訴訟的問題
但不能完全不告知,這就違反第4條規定啦
這個案子警察沒告知理由,程序上就不合法
主委依法拒絕沒問題,所以警察也乖乖讓他走
其實沒人反對警察認真執勤
但既然法律規定了一些執行程序,那就請警察依程序來做
總不能警察自己都不按程序來,還要民眾自發性配合吧
大家按法律規定來走,不就什麼問題都沒啦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46:00
確實,把焦點放在李永得身分上的討論,會錯失一個革新警風的好機會。讓警察走路更有風,更受人民尊敬的機會。我相信受過專業訓練的年輕警察應該不會反對這樣的革新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1:10:00
個人建議立委把怎樣算可疑的表準定的清清楚楚,這樣比較沒爭議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2017-03-22 11:42:00
不要鬧了 台灣的警察已經夠沒尊嚴了 現在連第一時間判斷的權力都給他拿掉 你們腦波真的有這麼弱這麼容易被煽動?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2 11:49:00
可疑標準定清楚,不就是給犯案人避免可疑的標準??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2:14:00
不定清楚的話又怎知自身的"合理懷疑"是合理的呢?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2 13:28:00
行政機關不需要裁量權嗎?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3:45:00
不這樣怎麼說服民眾呢?以人權法治的角度來看,民眾不一定要根據警方的合理懷疑配合警方吧。合理在哪邊不是得講清楚嗎?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2 13:48:00
是要講清楚,但不宜訂定嚴格標準將行政機關綁死那個理由起碼要被盤查人能接受,或是日後站得住腳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4:00:00
了解,所以只要告知理由即可。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2 14:10:00
因為理由很瞎 所以警察自己也懶得講了 以為做做樣子唬唬平民就交差
作者: milk7763 (甘摳郎)   2017-03-22 14:24:00
樓上說的才是讓人詬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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