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ober 2017-03-24 00:11:53理盲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人一堆
1996年修過的法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很明顯是需要特殊報准的行業才可以適用
不是你老闆隨便說想要四周彈性工時就可以
沒報准的行業 老闆隨便自己要實施一樣違法
至於甚麼行業適用這種特殊性工時
航運業阿!! 船員在海上一待好幾個星期
你難道要讓他把待在船上時間 硬拆出不工作的休息日
然後等到回陸上時 本來可以休息的假日反而變少嗎?
他們在海上就已經會休息 但在勞基法裡面照算工作日
所以回陸上企業得補他們過去幾周 每周兩天的假期
這法明顯是針對特殊需求
比如海上船員 派駐國外 高山 某些離島都有可能有這個需要
但很多人真的沒有見識
自己待辦公室就以為每個人都是待辦公室的
尤其是這裡面一直提到要經過繁雜程序報中央機關核准才可以
又不是隨便哪個行業 阿貓阿狗的都可以自己說適用就適用
所以真的拜託一下~
就算是理盲 也可以有限度一點好嗎??
不要老是貽笑大方 讓人覺得你見識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