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03-31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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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7-03-31 16:13:00改錯字 參與 不是參語。
我實在搞不懂 公民不服從這個term到底是出在法律哪條沒這個term的話去哪掰出七大要件?法律不應作為政治解釋,可以說「這為了阻卻違法」但是不該弄個什麼公民不服從這個怪term更不用講這個阻卻違法到底是阻卻了哪個違法也沒提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1:00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對抗政府違法的最後手段它的確是在違法的邊緣 所以能夠和平、理性、文明地行事相當不簡單
法官職責是做法律解釋而非政治解釋。你可以判決違反了xxx法但是符合法定xx條件故免除其刑,而不是自己用一個根本沒有法條的名詞來當作判決吧?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5:00你所謂的法律解釋大概就是破壞公物之類的 但法官要看的是這麼做的理由 例如有人為救人而破壞公物 那算違法嗎?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6:00阻卻違法 必要性原則 適當性原則 都是法律概念它不是被創造出來的所謂跟法律無關的概念
這些都沒問題(雖然阻卻違法很有疑義),但是不是什麼公民不服從這種根本不存在於條文的解釋更不用說弄個什麼七大原則 靠,甘地說九個耶?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7-03-31 16:28:00馬英狗賣台無罪 青年救國有罪問蛆兒們邏輯是這樣嗎
更不用說違反黨團決議是否阻卻違法了 連違反內規都不是主文是阻卻違法的話 我覺得瑕疵都還沒有那麼大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29:00如果都符合阻卻違法 必要性 適當性 那就沒問題了所謂公民不服從 那是法官對其動機的見解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1:00不就都列出來了嗎?
我說的不合理是,法官不能根據一個不存在法律條文的名詞,自己發明定義再據以判決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2:00法官根據的是法律概念 上述幾個原則已經列出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33:00符合七要頂的能有多少人? 別傻了光是該不該殺就不符合非暴力原則了
作者:
fox999 (fox)
2017-03-31 16:40:00多的是超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啊
我是說,這七要項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他們發明的嗎...?要不就入法 要不就拿法律有的阻卻違法來當理由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45:00兒子因窮困偷食物給母親吃 被判無罪 理由是符合阻卻違法
阻卻違法也至少要提一下阻卻違了什麼法那是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 都在憲法裡面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3-31 16:46:00誰跟你說判決書裡面只能寫法條 不能寫法官見解?
判決無罪這點我是支持的,不支持的是拿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可以用,因為有入法,但是公民不服從是殺小...
作者:
fox999 (fox)
2017-03-31 16:50:00你真的有唸過刑法喔 關鍵字都丟給你了耶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7-03-31 16:51:00非暴力 反觀覺老
其實這個主張刑法24條緊急避難爭議會小很多偏偏拿了個爭議大的阻卻違法跟莫名其妙的公民不服從
可以主張自由財產受到緊急侵害其實這跟阻卻違法一樣都是心證很重的說法 只是阻卻違法至少要有說明阻卻了違反哪條法
緊急避難是要所救大於所犧牲,阿是救什麼犧牲什麼?上面就告訴你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了,法律不是只有法條
作者:
sumins (sumins)
2017-03-31 18:43:00阻卻違法字面上很好懂啊 張硬過黨團也沒有這樣決議 這種法案當然可以用公民不服從啊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26:00
公民不服從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這個概念在學界已經討論過一陣子了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7-03-31 21:27:00六法全書裡面有公民不服從? 法官有依法判決?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30:00
它本來就不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在法條上當然找不到另外,實務上早已有以「憲法上言論自由保障」為由,進一步阻卻毀損罪的不法的判決存在我記得那個是台南地院的判決所以這個北地的判決並不是第一個不過這些都只是地院的看法,高院跟最高是否認同仍有待觀察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39:00
事實上,過往實務對於超法規阻卻違法的適用是非常謹慎的,因此未來翻盤的機會其實不小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7-03-31 21:40:00佔領公署叫"言論"自由?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1:43:00
呃,我說的那個言論自由保障的判決是台南地院的哦,跟這個北院的判決是不同的案子
但是這種超法規的概念不會影響法律本身嗎?在法律的執行上再多一層人為判斷? 這樣跟法治精神不會有所衝突嗎
作者:
hankzhou (╰〒皿〒hz)
2017-03-31 22:16:00term三小 不會打中文嗎?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3-31 22:17:00
超法規阻卻違法適用的結果是有利於人民的,因此並不會違背罪刑法定主義,這也是為什麼學理上對於此類事由大多是抱持著開放的態度不過實務比較在乎可操作性與可預測性,所以在這部分的態度會較為保守
刑法也有所謂的謙抑思想,實務上找判決參考,也會看到很多法條上沒寫的東西拿來做理由
作者: stvn2567 2017-04-01 02:50:00
顏色對了
作者: freexyz2007 (囧mmm) 2017-04-01 04:24:00
朕知道 法院一定是民進黨開的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7-04-01 10:24:00
我自己是認為「無故」這個概念本質上就是違法要素,不是構成要件,雖然它是以構成要件的外觀在法條上出現所以我會直接以阻卻違法的層次來討論不過無故到底是屬於構成要件還是阻卻違法,這東西在國內確實是有爭議就是了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7-04-01 16:45:00連一些基本原則都不懂,只會跳針沒寫進法條裡,一看就知道沒唸過法律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