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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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教化成保命符 顏大和要最高院踹共
近年法院動輒以殺人犯「可教化」不判死,「可教化」竟成保命護身符?不但社會難以接
受,也讓檢察總長顏大和看不下去,日前藉由王鴻偉殺人案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
「踹共」,對於「可教化」的適用原則以及量刑標準,作出法律統一解釋,讓各級法院及
檢察官有所遵循。
最高檢上月就王鴻偉案提起非常上訴,引發批評聲浪。顏大和昨澄清,王案提非常上訴目
的是為釐清「有教化可能性」法律爭議,要求最高法院應界定「教化可能性之有無」,是
否為判死刑、無期徒刑的分界標準?法院應如何認定被告「教化可能性」?標準何在?
顏大和說,「有教化可能性」並非是刑法57條規定的10項法官科刑輕重標準,但近年有多
起社會大眾均認應判死刑之案件,最高法院常以未調查「有無教化可能」發回二審,隨即
改判無期徒刑。
他強調,「可教化」讓法官「不判死就奉為圭臬,想判死就置若罔聞」,造成法律爭議,
不但影響法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影響檢察官求處死刑標準,有必要以個案提
起非常上訴釐清爭議。
據悉,顏大和想就「可教化」爭議提非常上訴,已有一段時日,但是苦無個案,最高檢上
月收到王鴻偉的律師遞狀聲請,認為可藉王案凸顯最高法院動輒以「有無教化可能性」發
回理由的荒謬。
再加上王被判死確定,提非常上訴未違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聲請非常上訴,不得為不利
被告」決議,決定以王判死未審酌「可教化」理由,「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要求最高
法院說清楚講明白。
最高檢調查,王鴻偉2009年5月判死定讞,在王案之前,最高法院審理黃朝輝殺人案4案,
均考量被告「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在王案之後,最高法院對蔡京京、謝依涵9件殺
人案,也以「應再調查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理由發回。
唯獨王鴻偉從未調查有無「教化可能性」即判死確定,最高檢認判決已違反死刑判決之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適用之平等原則,提起非常上訴。
(中國時報)
心得:
看看美國
阿肯色州處死殺人犯 2005年來首例
https://goo.gl/PIyGVO
摘錄留言
廢死:落後國家...咦?美國?
歐盟快直接宣布跟美國斷交啊
廢死歐美潮流,鄉民不懂啦.....咦,是美國
反觀台灣
可教化判免死 「在監嘴臉毫無悔意」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8194
[副典獄長鄭秉先昨沉痛指出,很多殺人犯幾乎都是「裝出來的」,得知逃過一死後,在
監獄仍是那張嘴臉,毫無悔意,對社會或是對被害人家屬來說,根本就是二度傷害。
以他多年獄政經驗觀察,殺人犯抄經書、信教,然後告訴法官自己已經洗心革面,實在太
抽象,這種人的演技超好,一旦談到賠償被害人家屬,就一定推託。許多殺人犯連一句道
歉都沒有,更沒有賠償。
台南湯姆熊殺童案中,被害人的姑姑方珮綺認為曾文欽就是裝病才逃過死刑,看看人民對
判決的信任度]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湯文章:有教化可能,法官說了算?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17/906030.htm
[最高法院所言的「(無)教化可能性」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並不像DNA鑑定般有客觀性
,而且帶有鑑定者本身的主觀意識,與鑑定是要憑藉鑑定者的特別知識經驗才能做的要件
,並不全然相符。因此,就目前的實證科學要來證明有無教化可能性,仍存在很大的疑問
,所以有人說根本是用「猜的」,和卜卦沒什麼不同。
但以年紀尚輕認為有教化可能性,那老年人就該判死嗎?不是說「活到老學到老」嗎?以
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就認為有教化可能性,那麼在校成績差,就是冥頑不靈
、不堪造就?以非預謀、無暴力前科認為有教化可能,那貪汙、詐欺等智慧型財產犯罪,
愈聰明反而愈不會被判死刑?犯罪後有悔悟,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抄佛經回向死者
,這已經是犯罪後態度的問題,再作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認定基準,是否有重覆評價?況
且,有時候只是為了求得免死,不是真心悔悟,怎麼區分?短短幾個小時的面晤會談,就
可以得出有無教化可能的結果?最後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我國目前還有死刑的規定,社會大眾仍有高達八成以上不贊成廢除死刑,在「教化可能性
」並沒有客觀判斷標準的情狀下,以「教化可能性」來做為生死決定的界限,恐怕隱含死
刑宣告與否是審判者死刑存廢理念價值觀的展現,也只會造成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間更大
的誤解和傷害,對已經造成的裂痕更沒有修復的可能。死刑存否的問題,是重大的治安指
標,攸關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不解決這個問題,在法官不想判死的心態下,各種千奇
百怪的判決理由層出不窮,只會讓法官背負原罪,斲傷司法公信力,繼續讓司法沉淪。]
「教化可能」是台灣司法自創 律師批過度使用
http://hottopic.chinatimes.com/20170420001690-260803
[人權兩公約並無禁止死刑,也無「教化可能性」一詞,「可教化」是台灣司法自行發展
出來的慣例,過於注重犯人的犯後態度,在台灣的實務判決上已經過度使用。]
謝依涵逃過死刑 被害家屬:我們可以去「報仇」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41322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死者陳進福妹婿:「我們只是要要求她(謝依涵)把真相講出來,但是她就一直講那些謊
話來矇騙司法人員。」「很痛苦的煎熬、很痛苦的煎熬,為什麼呢?因為謀財害命就是死
刑。」字字句句痛徹心扉,死者陳進福的妹婿實在不服氣。
痛批,「人權在哪?」,尤其謝依涵每次說詞反反覆覆,每次都在編故事。死者家屬的委
任律師也認為,高院明明認定謝依涵有強盜殺人的事實,根本就是把「教化」無限放大。
律師胡原龍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候指出,「教化可能性」一詞是台灣司法自行發展出
來的慣例,在實務判決上太過著重於犯後態度。他認為,科研刑罰應該著重在當下的動機
、手段以及情境,才能對已逝被害人做出公平判決。
川普在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面前手按聖經宣誓,這一環節他將使用兩本聖經。其中一
本是川普自己的聖經還有一本是林肯總統1861年第一次就職宣誓時使用的聖經,「左手《
聖經》,右手憲法」,總統宣誓就職時使用《聖經》是美國文化的一個傳統,這一傳統源
自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而一直沿襲至今。歷屆參加總統競選的人,都會強調自己的
基督信仰,否則,幾乎很難有勝選的機會。
美國國父華盛頓認為,美國的獨立是「上帝」的恩典在總統就職典禮上,親吻聖經,手按
聖經宣誓,並且在正式誓詞之外,另外說了一句「我宣誓,我祈求上帝的保佑」。以後歷
屆總統都向聖經宣誓,並在就職演說中祈求「上帝」的看顧與保守。
美國法院開庭傳証人上台作証,都要先手按〞聖經〞向上帝宣誓所言不假。1983年,雷
根總統宣佈為國際聖經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憲法都充滿基督教的精神,美國的開國先賢
中大部份是基督徒即使不是基督徒者也深受基督教信仰影響,所以美國的根源是基督教的
信仰和聖經的理念,是不可抹煞的事實。
基督的十字架本身,是建立在死刑的必要性上的。死刑不但彰顯神的公義,也表現神對生
命本身的敬重,和神的愛並不矛盾;甚至,死刑彰顯了神嚴厲的愛。
神所命定的政府來執行公正的報應,可以有效的保護社會以惡報惡、免於私相仇殺。而負
責執行死刑的政府,為了避免鼓勵社會的仇恨情緒,死刑的使用不宜擴張、不能與政治的
目的掛勾(樹立政治人物的政績、亂世用重典)、執行的方式必須人道、執行的細節若無
必要不必公開,執行的時間可適度延後以與社會憤恨情緒脫勾。
即便是罪人之死,宜哀矜而勿喜。死亡是一個咒詛。與其他人間的哲學、宗教、文學不同
,聖經從來沒有美化過死亡。
正是因為人的生命如此貴重,所以故意殺人者必須償命;這不是為了洩恨(revenge),
而是為了保護人命整體的價值與尊嚴,使犯罪的概念仍然算為罪,社會基本的組織原則不
至於解體,也就是報應(retribution)的觀念,是社會正義的一部分。
基督教倫理學家J. Douma也說了,聖經中對於死刑的教導與十誡第六條「不可殺人」的誡
命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在神眼中並不相違,神為了保護社會不傷害彼此的性命而有死刑的
規條,是對於社會整體生命的保護。正如正義戰爭之必要,絕對的和平主義至終無法保護
社會的生命安全。從法理的角度出發整本聖經都不反對死刑。
講這麼多部分人口中的邪教是要說不是殺人後成為信徒就可以不用判死,那陳進興姦殺了
這麼多婦女獄中受洗是不是就代表有悔意可教化可以免判死呢?!謝依涵事前謹密計劃殺
害毫無冤仇借錢給他的老夫妻,事後又汙滅死者,獄中成為信徒代表有悔意可以免判死?
還有獄中抄佛經就代表有悔意免判死改判無期徒刑的例子,法官因個人不想判死心態瞎掰
理由什麼藉口都有跟犯人的信仰有何關係
司法需盡快改成人民參審制以避免法官因個人不想判死心態瞎掰理由影響司法公正與正義
。參審制是過半多數決但至少有一名法官贊成有罪
看看鄭捷案支持廢死的最高法院法官說明為何會判鄭捷死刑
http://goo.gl/8xxb8u
[《蘋果》專訪黃瑞華時問及此事,她說尊重,但強調「合議庭並非否定人不會變好,沒
人敢說誰沒有教化可能性,就算今天沒有,明天、後天、10年後,他仍沒有教化可能性嗎
?所以要思考,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刑罰衡量的東西,生死辯論時,也要求辯護律師與公
訴檢察官論述,教化可能性,是不是判處死刑應該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國家的刑罰,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來處罰,稱為「行為責任」,
而不是因為被告「這個人」而處罰,所以是依照犯罪行為衡量相當、等價、對應的罪責,
刑與責要相當,罪行嚴重、罪責也會相對嚴重,刑與責確認後,再斟酌採用法律規定的刑
種,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確定採用的刑種後,再決定要判多久
、多重。
黃瑞華指,假設罪責還沒到必須判死程度,才需要考量教化可能性而決定刑罰輕重,但罪
責若已嚴重到非得選擇死刑,否則無法讓罪責跟刑罰相當相符,很難讓法律規範整個社會
生活的目標達成,因為法律是立法者集合人民集體意志所制訂,法官是依據人民的授權行
使審判權,依法審判。
《蘋果》追問,過去有其他殺人案件,若被告還有教化可能性,死刑就優先被排除的狀況
,黃瑞華說,本庭不這樣認為,而是強調罪責與刑罰應該相當相符,法律規範是社會生活
的產物,解釋跟適用不能跟社會脫節,除非法律有明顯的漏洞,或法律可能違憲的時候,
法官才能造法或暫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除此之外,只能適用法律,並且有義務尋找最適
合當代需求的立法真意,以及與多數人價值觀與是非觀相契合的方向,才能讓法律發揮應
有的功能。
黃瑞華說,合議庭認為本案不必考慮鄭捷有無教化可能性,是因為現階段,只要法律合憲
,法官就必須適用,就有依法審判的義務,本案鄭捷的罪與責,已經嚴重到不選擇極刑、
不選擇法律所許可最重的刑度,無法滿足法律存在的價值,以及法律本身所追求實現的正
義。
黃瑞華認為,每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應該為自己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
負責!每個人的生命都很珍貴!不分被告或被害人,一樣無價!任何人都不應該無理剝奪
,國家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告也不應該無理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如果沒有其他歸因事由(
減免刑責),卻不必負全責的話,等於表示被告享有侵害他人的特權!或者等於承認犯罪
者的人性尊嚴高於被害人!若是因為有教化可能性、有悔改,就不必負全責,那就可以先
侵害人再說囉?
黃瑞華說,若是這樣,社會秩序將難以維持,公共利益難以增進,他人自由的妨害跟緊急
危難也難以防止跟避免,因此,若任意、無理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行為,是明確的、沒有
任何疑慮的、而且犯罪者沒有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符合認定最嚴重罪行的標準時候,當
然要課予最嚴重的罪責,否則罪跟責不相當,那我們要如何期待別人不再隨意侵害別人,
社會秩序跟公共安全如何維護?我們最終目標是保障,每個人同樣平等,權力能透過法被
維護,這是我們國家現在在主張的機制。
黃瑞華進一步說,針對本案罪刑有設定條件一一檢驗,確認符合後,便要思考「怎樣的刑
才能讓罪責與刑罰相當呢?」以進一步讓全民能從內心裡頭真正願意去服從法律,願意去
維護這個法的秩序,然後達到保護每一個人生命權,不要被別人殺害,或被私刑正義歪風
牽連,在本案,因為被告罪刑到最嚴重程度,責也必須是相應嚴重的責,若你罪刑與責罰
都到最嚴重程度,如果不是科予法定最重之刑,就無法讓罪責與刑罰相符,那就無法實現
個案審判所要追求的分配正義,為何被害人的生命價值會低於被告的生命價值呢?這樣的
結果,就不符合社會普遍認可合法價值體系。
最後,黃瑞華說,二審判決認定鄭捷的家庭、社會教育健全,也無精神障礙,更沒欠缺辨
識、決斷能力,在此前提下,他就要對他的行為負責任,廢死聯盟在沒有看到法院說理前
,就以情緒性言語評論,她感到很遺憾,她本人到現在仍支持廢除死刑,但目前的社會環
境、法治背景可能都沒有辦法,法官仍須依法審判。]
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真的很棒!公平正義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