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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釋憲結果 5月24日出爐
同性婚姻到底能不能納入法律保障,大法官釋憲的時間公佈了,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
的15名大法官今早開會決定,5月24日下午4時將宣示同性婚釋憲結果。
大法官上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由聲請人祁家威、台北市府以及相關機關代表進行辯論,
祁家威強調「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要做對
的事,為什麼不可以?」法務部長邱太三當庭表示,同性結婚以後牌位要寫「考考」還是
「妣妣」,引起網友熱議,有人諷他是「妣考邱」(音似皮卡丘),也有網友嗆「我家祖
宗牌位要怎麼寫關你屁事!」事後邱解釋並非反對同性婚,只是提出同性婚可能要考慮哪
些社會秩序問題。同性婚在法律面的爭議是《民法》未明文准許同性結婚,有沒有違憲;
如果要將同性婚納入法律保障,應該增修《民法》還是另立專法(例如同性伴侶法)。憲法
法庭辯論時,各方意見不一,北市府、祁家威認為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條文違憲,應
修法納入同性婚;法務部則主張不違憲,可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擔任鑑定人的6名學者
也各有論述,有些支持北市府、祁家威,有些傾向法務部。(丁牧群╱台北報導)
心得:
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
合關係,大法官242、362、552、554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
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
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都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表示
[「民法的婚姻限於『一男一女』,跟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並無違背。」憲法的「平等
權」,是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非形式或機械式的平等,而是實質平等。」他以國際
法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例,這是在協助各國克服對婦女有更積極的保護
。「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民法限於一男一女並未限制婚姻的平等權,因為民法是規範『私人間的交往』。」基於
婚姻上的司法自治,所以為差別待遇的手段皆是正當,「跟平等原則無違。」他強調,立
法者可以斟酌社會變遷和文化發展,在無損婚姻制度和其他相關公義的權利下,給予其他
保障。「是立法自由,並無平等權的問題。」
「同性婚姻不是一個普世的基本人權,而是由各國法律自由形成的立法。」全球195國家
僅21個國家採用同性婚姻,「如何透過立法保障多元的機制,並非一定要修民法或制定專
法,完全是立法上的裁量。」]
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也說現行的異性婚姻再嚴格審查都沒有違憲,他認為,「法律是針對
通常事務做規範,『通常』的性向就是異性婚。要不要給同性戀者法律保障,這是另一個
問題。
大法官也跟邱部長相同看法呢
黃虹霞:婚姻、家庭權無法切割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0446504.A.F82.html
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同性戀「正常但不通常」
傳統的婚姻拒絕同性婚姻的成立,不會違反憲法第 22 條人格發展權保障的意旨。法律制
度對於異性結合,稱為「婚姻」;對於同性結合,則稱為「伴侶」,制度略有所異,互相
尊重其存在,包容其發展,而不單一化地稱為「婚姻」,正屬多元文化的呈現。法制上未
許可同性婚姻,也不至於使同性戀者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
鑑定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
同性婚姻所涉及者除婚姻當事人外,其可能衍生的親子關係問題無法迴避。他認為,若同
性婚姻置於民法會有諸多問題產生,且難解決。
釋字第490號(兵役法)理由書拿來照樣造句還滿通順的呢
pqoiwe1994:
「惟人民如何享有婚姻權利,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結婚之重要事項,應由立
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立法者鑒於同性戀、異性戀生理上之差異(生育能力),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
能角色之不同(傳統婚姻),於民法親屬編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皆有異性婚姻之權利…與憲
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