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打擊補教業亂象 洪慈庸擬提案禁用假名

作者: Sevorlaga (【斯佛拉加】。)   2017-05-03 11:12:22
※ 引述《zuilon2000 (越過地平面_衝鋒陷陣)》之銘言:
: 打擊補教業亂象 洪慈庸擬提案禁用「假名」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6422%2F%3F%3Dfb
: 上報 5/3 2017
: 林姓女作家自戕事件,延伸出許多社會隱憂問題。立委洪慈庸3日發聲明斥責補教業亂象
: 叢生,更有老師非法兼職。對此她將提案修法,要求補教業未來不得使用「假名」,方才
: 能使資訊透明。
: 洪慈庸表示,林姓女作家輕生逝世,引發社會對補教界風氣、環境等問題的擔憂及議論。
: 因此她將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要求補習班負責人與所有教職員工未來
: 均須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否則將面臨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等處罰。
: 洪慈庸說,長期以來許多老師至補習班非法兼職授課、以假名招生的亂象叢生。且當出現
: 不適任教師時,多半尋求私了,老師只要易地更名,又可重操舊業。另一方面,過去也不
: 乏學生家長反映資訊落差的問題,因為使用假名,家長對於老師的過去一無所知、查無可
: 查。
: 洪也提到,雖然現行法規要求補習班負責人對於不適任教師應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 ,但地方教育單位稽查人力不足,補習班怕事不願張揚,都使機制無法有效運行。
: 因此,洪慈庸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增訂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工
: 應以真實姓名執行業務,包括授課、廣告及招生在內。若業者放任教師使用假名,將依第
: 二十五條規定處以糾正,最重將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另外,若有補習班出現不適任教師
: 而未依規定通報,則是直接撤銷立案。
:
作者: andy02 (卡夫卡)   2017-05-03 11:17:00
在講什麼...
作者: negatron ( )   2017-05-03 11:17:00
推這篇,防止性侵跟抓逃稅本就兩件事
作者: kendo26 (重劍無鋒)   2017-05-03 11:30:00
哈~~~
作者: pan46 (pan)   2017-05-03 11:32:00
工三小 就算防堵補教界亂象 這條也夠本了
作者: johnny9667 (大八)   2017-05-03 11:35:00
???
作者: Adonisy (堂本瓜一)   2017-05-03 11:35:00
本案是不是性侵都未必了...
作者: jimmy5680 (不太會飛的企鵝)   2017-05-03 11:38:00
護家盟水準
作者: Landius (原來我是漆原派啊)   2017-05-03 11:38:00
我需要師爺幫我翻譯翻譯...
作者: jaykill (jaykill)   2017-05-03 11:43:00
你第二行不是都列出來了 幹嘛只針對第一點做延伸
作者: Sevorlaga (【斯佛拉加】。)   2017-05-03 11:46:00
所以陳興(本名陳國星,現用名陳星)...根本逍遙法外嘛只列案不懲兇,不追魁...這法案 應該要丟進垃圾桶 !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2:07:00
到底在講甚麼啊?有沒有看內容啊?報導內就寫明了"防止補教業弊端",然後自己的評論內容還寫啥啊?好笑
作者: Sevorlaga (【斯佛拉加】。)   2017-05-03 12:09:00
弊端什麼...法律早就躺在那邊 需要洪慈庸這個爛法 (?)補教亂象...是因為補習班老師不用真名 (?)洪慈庸妳敢不敢講一句 "用了真名,補教亂象大減" (?)明明洪慈庸講這法案就是跟風而起...搞得好像她很重視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2:13:00
到底有沒有在看內容啊?現在這個亂像之一就是不用真名,被查到不適任就換個藝名就可以重新執教,這算不算亂像?現提出法案一律使用真名,被查到最重撤消補習班營業許可,算不算改善亂像?花個五分鐘看一下很難嗎?
作者: Sevorlaga (【斯佛拉加】。)   2017-05-03 12:19:00
弊端什麼...法律早就躺在那邊 需要洪慈庸這個爛法 (?)是法律管不了還是政府壓根沒在執行?我不懂的是為什麼有人覺得一定要再次修法才能落實法制洪慈庸你是有錢富人 先生又是新朝政貴 立法認真點好嗎
作者: twken10 (twken10)   2017-05-03 12:22:00
很好啊!以前學校老師就化名在補習班教,比學校好賺!
作者: tomandnico (tonico)   2017-05-03 12:23:00
我支持發這種廢文就砍帳號 你支持嗎? 支持就表態自砍你敢表態嗎???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2:24:00
到底有沒有在看內容啊.人家都說了現在稽核人力不足以致於補習班規避責任.機制無法落實.現在提出修法由補習班業者自行提出,違規最重可撤消營業許可.這跟你酒駕致死一律死刑的概念不是相同的嗎?花個五分鐘看一下內容很難嗎?
作者: Sevorlaga (【斯佛拉加】。)   2017-05-03 12:26:00
我看了十五分鐘了 還是覺得超爛 最爛爛 !!!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2:31:00
呵呵
作者: angell543 (公民很忙)   2017-05-04 00:00:00
柯柯
作者: ZOTA15 (爵!!!!士!!!鼓!! )   2017-05-04 00:49:00
笑死人
作者: Miule (Miule)   2017-05-04 12:39:00
你說的三點都和這有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