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xr (鍵盤李組長)
2017-05-23 12:06:59民國73年的勞基法原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8.aspx?lsid=FL014930&ldate=19840730
第 32 條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
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
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
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民國73年的勞基法規定
男工加班上限:1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女工加班上限:1天不得超過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