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說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貫承認蒙古國獨立。
二,《中華民國憲法》目前在法理上的「固有疆域」並不包含外蒙古。1946年1月中華民
國政府已宣布承認外蒙古獨立,1946年11月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沒有來自外蒙古的代表,
只有內蒙古的代表(P.S.有台灣代表); 《中華民國憲法》中只提及蒙古「盟」「旗」,
未提及「部」,「盟」「旗」是內蒙古的地方行政區劃,外蒙古的地方行政區劃是「部」
。在承認蒙古獨立前的法律提及蒙古時均以「盟部旗」統稱,如1931頒佈之《蒙古盟部旗
組織法》。
三,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陸委會發表新聞稿表示:
1、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
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
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3、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
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
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