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本人已經跳出來了,那就讓大家看看你的真面目吧。
不起訴處分書在此:https://imgur.com/V71Nanc
簡單說明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重點:
1. 檢察官認為「iChina」這個ID在版上根本不是個咖,板友並不會把這個帳號連結到你
蘇先生本人身上,所以根本不會侵害你本人的名譽。
2.「...參諸被告僅留言稱『唉支那反正你們在這邊吠都只是反效果而已』等語,並未指
明告訴人本人為犬...」
檢察官也認同我沒有在罵你呀,你幹嘛自己跳出來自認自己是犬 (笑)
※ 引述《iChina (愛republic of 中國)》之銘言:
: 喔喔~~原來是你啊
: 千里迢迢到中部,是不是難受想哭?
不會喔,我也是半個自由工作者,去彰化玩玩很不錯呀!
下次換我邀你來台北一行,如何?
: 如果閣下覺得閣下是對的,你可以不用出庭,不過,你還是來了。所以,你是不是
: 覺得理虧呢?
不會呀,我去諮詢過律師朋友之後我就知道我安全了。
出庭只是我的法定義務而已。
: 再來
: 閣下給你那個律師朋友的資訊是完全錯誤,我提告的,只有你耶~哪來高達數十位?
: 俺也不是什麼保險公司的理賠呢~也不是什麼兼職告人
: 我沒那個閒工夫跟閣下上法院
歡迎各位被「iChina」提告過的板友,寄站內信給我。越多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就
可以證明蘇先生明知這樣根本不會構成犯罪,卻為了「其他的目的」而提告;即可能構成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已經準備要請我的律師朋友對他提告了。
: 年輕人說話不要那麼衝動,並不是每個人不會提「再議」
你知道再議的期限只有七天嗎?
你要不要現在再提出再議試試看會有什麼結果。(笑)
: 提醒一下,不同的檢察官會有不同的認知,你是比較幸運的,下次就不知道是否這樣了
: 所以千萬不要那麼衝動
: 請對事不要對人
: 每個人對「吠」這個字感受不同,勸閣下不要隨時將「吠」這個字放入推文之中
: 當然
: 歡迎你多來中南部玩玩^^
下次換你被告誣告罪時,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日遊囉(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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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板友詢問是否能聲請「移轉管轄」到被告所在地的警局/地檢署作筆錄。
這個問題我一開始也有詢問我的律師朋友,他告訴我,
依據法務部97年12月08日公告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
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
限:(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二)於單純
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三)其他檢
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
故原則上,檢察官通常都是會拒絕移轉管轄的,除非認為有但書第三款的原因。
所以結論上還是要到提告者的警局作筆錄(畢竟告訴人的筆錄已經在那邊做了)。
以上個人經驗分享,請板友當心。
作者: chudly 2017-10-02 14:02:00
辛苦啦
作者: chudly 2017-10-02 14:07:00
被糾纏上很麻煩,這類id 就直接黑名單
我看了一下不起訴書 原po只說支那 但沒有指明是ichina這種連指名道姓都沒有還跑去告人家 檢察官應該早就不勝其煩了 可能連樣板不起訴書都打好先放著了
作者: gauiugr (嘿嘿嘿) 2017-10-02 14:16:00
以和為貴
作者:
iChina (愛republic of 中國)
2017-10-02 14:21:00去收集吧,看看你可以收到多少份不起訴書XD
上面這句話請原po備分,日後有類似案件可呈檢座可作為證明告訴人提告動機之證據
作者:
womf (魔獸)
2017-10-02 14:37:00這版真的一堆奇才
作者: lovebxcx (魔法少女) 2017-10-02 14:41:00
姓蘇?!!
作者:
ironct (江湖規距,九出十三歸)
2017-10-02 15:24:00蘇先生能介紹一下到彰化玩要吃哪家控肉飯嗎?
作者:
hancke (Everdream)
2017-10-02 16:32:00姓蘇不就是那個著名訟棍 還是剛好同姓?
作者:
moswu (蚊子)
2017-10-02 18:49:00蘇某人看來就是標題說的人吧
作者:
Kelvinchen ( Fair to fair)
2017-10-02 20:31:00還好我早就黑名單他 原來是訟棍來釣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