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996年制訂之後長期處在被冷凍的狀態,2016年突然間開始
連續修法,實在讓人沒辦法高興起來。
有些事情我還是期待有更多人知道。1996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制訂,和另一
個法律的修法是有相關連,那就是惡名昭彰的《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
在1995年被大法官第一次宣告違憲(它創下紀錄被宣告三次違憲,最終在2009年被廢
止)後,1996年進行了修改,違憲的理由在於「秘密證人」制度。
《檢肅流氓條例》規定秘密證人檢舉流氓、為了「保護」秘密證人禁止被告與秘密
證人對質,讓被告處於百口莫辯的情況,侵犯了正當法律程序。為此《檢肅流氓條例
》進行了修法,第12條稍作退讓、仍保留了禁止對質的原始制度。
法院、警察機關為保護本條例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於必要時得個
別不公開傳訊之,並以代號代替其真實姓名、身分,製作筆錄及文書。
其有事實足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
行為之虞者,法院得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移
送裁定人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檢舉
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於
法院訊問前或訊問後,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
錄或文書向被移送裁定人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
後來《證人保護法》訂立,則進一步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中被告對質權利的保障:「
(第二條)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
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 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當時限制被告對質權利的法律,基本上就剩下《檢肅流氓條例》和《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了。如前面說的《檢肅流氓條例》已經遭到廢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就是
碩果僅存、保有違憲疑慮的秘密證人制度的法律了。--然而民進黨執政後的不止一
次修法,都沒有碰觸這個極有可能侵害人權的部分。
《檢肅流氓條例》在歷史上的惡名昭彰,除了這種「(有人)說你流氓你就是流氓
」的秘密證人制度外,另一個理由就是它成為威權體制的打手:國民黨政權用來逮捕
黨外人士用的手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當年同樣也是高度爭議的法律,只要主張
台獨被判定是內亂罪,就可以直接用來抄了民進黨的家。
現在要重新激活這個沈寂了20年的老舊法律,我想,只能等待20年後的大法官來作
評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