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疑捲入陸生共諜周泓旭在台發展共諜組織案,今天遭調查局依違反違反
國家安全法搜索,包括王炳忠與父親王進步、新黨新聞秘書陳斯俊、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
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等人都被調查局帶回偵訊,搜索過程中,王炳忠開臉書直播反蒐
證,控訴國家大搞「白色恐怖」。
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當時出示法院的搜索票,希望王炳忠配合開門,但王堅決不開
門,並打電話請律師到場協助,雙方僵持40分鐘後,警方找來鎖匠破門,調查局人員才進
入屋內搜索,同時強行關閉直播影片,搜索4個半小時候,出示拘票將王帶回偵訊。
調查局指出,本案是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
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調查局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
、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
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
…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調查官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
,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
局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84077
重點整理
1.地檢署有開傳票啦,但王炳忠拒絕,便只好拘提了,
炳忠無合理理由拒絕就別怪別人囉
依刑訴法178條,傳換證人無合理理由不到場,得罰鍰並得拘提之
檢方只有拘提沒罰緩還算是仁慈了,不然炳忠就要被罰三萬了QQ
2.炳忠開直播就是在阻礙公務員執行搜索時應遵守的保密義務
故阻擋直播是合法的,可以錄影,但不能直播,這很容易理解吧?
麻煩上面說搜索和拘提有問題的法盲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