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搜索拘提王炳忠 調查局說明經過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19 22:39:44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疑捲入陸生共諜周泓旭在台發展共諜組織案,今天遭調查局依違反違反
國家安全法搜索,包括王炳忠與父親王進步、新黨新聞秘書陳斯俊、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
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等人都被調查局帶回偵訊,搜索過程中,王炳忠開臉書直播反蒐
證,控訴國家大搞「白色恐怖」。
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當時出示法院的搜索票,希望王炳忠配合開門,但王堅決不開
門,並打電話請律師到場協助,雙方僵持40分鐘後,警方找來鎖匠破門,調查局人員才進
入屋內搜索,同時強行關閉直播影片,搜索4個半小時候,出示拘票將王帶回偵訊。
調查局指出,本案是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先行完
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調查局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
、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
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
…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而調查官於律師要求進入搜索現場時
,經請示承辦檢察官後,依據上述規定,未同意被搜索人之律師於搜索期間進入搜索現場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
局依法禁止被搜索人等在場人使用社交軟體進行現場直播,並無不當。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84077
重點整理
1.地檢署有開傳票啦,但王炳忠拒絕,便只好拘提了,
炳忠無合理理由拒絕就別怪別人囉
依刑訴法178條,傳換證人無合理理由不到場,得罰鍰並得拘提之
檢方只有拘提沒罰緩還算是仁慈了,不然炳忠就要被罰三萬了QQ
2.炳忠開直播就是在阻礙公務員執行搜索時應遵守的保密義務
故阻擋直播是合法的,可以錄影,但不能直播,這很容易理解吧?
麻煩上面說搜索和拘提有問題的法盲參考一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2-19 22:40:00
這回不是被告了^^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7-12-19 22:41:00
開拘票不是要法官同意?
作者: SETL (Orz)   2017-12-19 22:42:00
應該是早都開一張一張拿著用吧能開一整套票,應該有查到甚麼吧
作者: DGGXAM1 (13魂 \(⊙▽⊙)/)   2017-12-19 22:44:00
哎呀 7哥回來政黑了呢 感謝炳忠 偉哉炳忠 笑死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12-19 22:44:00
偵查不公開規範主體是公務員 公務員有保密就夠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12-19 22:44:00
2f繞了他吧 推文刪不掉臉很腫了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12-19 22:45:00
被搜索者並沒有保密義務拘票檢察官就可以開
作者: loggate   2017-12-19 22:46:00
拘票是開幾點到,調查局是幾點去帶人的?
作者: kaminari22tw (小狸)   2017-12-19 22:46:00
所以檢察官一句話就不准律師進門?真是夠民主嘻嘻
作者: xfirex (lpfire)   2017-12-19 22:47:00
重工匪報一直背刺 證明是9.2爭寵內鬥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12-19 22:47:00
我家被搜索我行使在場權 當然是合理理由
作者: Royalweger (絕代之狂)   2017-12-19 22:49:00
樓上那個可能要打行政訴訟之類的吧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12-19 22:52:00
刑事程序越爭執 對於以後的人權保障就會越好 當然也
作者: LiamIssac (Madchester)   2017-12-19 22:53:00
搜索票開8:30 原來你的邏輯是8:30=6:xx?? 自己沒時間觀念 就惦惦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7-12-19 22:53:00
是兩面刃 懶惰的檢察官警察就會很不方便
作者: cool34 (酷的34)   2017-12-19 22:55:00
吱吱 c(〒 w 〒 )a∫ 崩潰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7-12-19 22:56:00
是傳喚不到才能拘提,還可以預知對方不會到先開拘提票喔?
作者: ericpan6868   2017-12-19 22:58:00
剛好而已
作者: neiger (夢見心地)   2017-12-19 23:01:00
一堆護航這件事的超好笑,去看看這件事放在馬狗時代多荒謬
作者: rexn (中間)   2017-12-19 23:05:00
別再凹了,難看
作者: yangtsur (yangtsur)   2017-12-19 23:15:00
哀阿忠啊~ 你沒罪的話怕甚麼呢. 抬頭挺胸的別孬了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19 23:22:00
這齣爛戲 難看呀~ 歷史名聲臭不可聞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12-19 23:39:00
傳喚證人通常都要提前用傳票通知,屆時無故不到才能罰錢或拘提,臨時通知就要證人到場者,證人以會影響當日既定行程為由拒絕,就不構成178的無故不到,若拘提之,會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法院或檢方通常至少在開庭前2個星期,就通知證人庭期,讓證人可以排出時間配合開庭,即傳就要即到,不到即拘,這事嚴重的程序瑕疵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19 23:52:00
這不是開庭 還沒有人被起訴謝謝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19 23:52:00
兩星期發傳票通常時間已經最緊湊了難怪那麼多台灣人都唾棄台灣的司法人員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12-19 23:53:00
只有被告身分,才能即傳不到,再以有湮滅勾串等之虞為由,抗傳則即拘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19 23:54:00
傳票被拒絕就可以開拘票 刑訴法上沒有規定間隔多久 也沒規定不能在一個上午之內完成這些動作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19 23:55:00
不要再扯什麼刑訴了 那種不完備 把法未規定說合法的簡直費到炸裂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19 23:55:00
當然 不會跟法盲談法津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19 23:56:00
乾脆說 是自願到庭 自願搜索不是更快台灣讀法律的一堆硬ㄠ的 難怪台灣民眾唾棄
作者: koei888 (^^)   2017-12-19 23:58:00
吱吱除了騙還會什麼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7-12-19 23:59:00
硬ㄠ 抓人 進去搜 Find some...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12-20 00:04:00
如果證人即傳不到就可以即時拘提,那麼就不需要傳票這個東西了,刑訴的有關傳票規定都變成多餘的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7-12-20 00:14:00
推掃盲
作者: loggate   2017-12-20 00:27:00
上面原po的講法翻成白話就是沒辦成就沒官升等著背鍋的意思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12-20 02:48:00
你攻擊別人法盲 刑訴幾分拿出來看看
作者: PerfectBlue (パーフェクトブルー)   2017-12-20 08:49:00
有開傳票10點才拿出來....時間寫著八點半 六點就來了你都沒有感覺哪裡怪怪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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