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立選民看王炳忠案

作者: beanseven (beanseven)   2017-12-23 00:48:41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說實在的,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有人以為冠上[中立選民]四個字就可掩飾自己法治概念
: 的薄弱,把道聽塗說的八卦當真理?
有專家出面?
那請幫忙解答我的疑惑
謝謝
: 1.證人不能被搜索?
: 這是最大的誤解了,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得很清楚
: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 時得搜索之。
: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 之。
: 搜索的對象除了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外,尚包含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
: 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第三人,證人的地位並沒有比較高尚,可以豁免搜索
: 權的行使.
: 而且自刑訴修法之後,搜索票的開立已採法官保留主義,是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准,在法院
: 都已經評估有足夠的事證可以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並
: 開立搜索票時,你要如何說檢察官濫權?
: 更別提,實際搜索的結果就是有大量不正常金流與帳冊的存在,就代表這個搜索是有效而
: 非濫權的,你的論點在此根本不成立!
我不反對搜索證人
但誠如你所說的,一定要有相當把握,檢調才會搜索第三者
不然這個權利被濫用,是非常恐怖的
但事實證明
搜索的五人當天通通被請回
證據力顯然不夠
這樣子大張旗鼓地兵分五路搜索證人
換來這樣的結果
符合比例原則嗎?
檢調濫權跟擴權
往往就是從比例原則失衡跟擴大解釋法源開始
不是嗎?
另外,幾百元人民幣哪裡是大量金流啊
: 2.證人不能被拘提?
: 這一點無須爭論,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I規定得很清楚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證人第一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檢察官立刻就可以拘提了,再傳不到者亦同.從
: 來就沒有說要二傳三傳不到才能拘提.
: 今天檢察官開立的傳票既然已經合法送達證人,並且經證人簽收,證人當場表示拒絕出庭
: 檢察官還不能拘提?有沒有這麼大牌的證人啊?連請假的理由都不付就可拒絕出庭作證?
: 他難道不知道依據法律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國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嗎?
他無法到庭的主要理由
不就是家裡被搜索嗎?
這理由不夠正當嗎?
如果你家裡正在被人翻箱倒櫃
你真的有心情跑去法院?
將心比心好嗎?
這擺明整人
: 3.律師在場權
: 這一點更是有趣了,你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的規定
: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不僅證人的律師在偵查中沒有在場權,就連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也沒在場權啊!
: 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因為這是檢察官的偵查權啊,目的是在保全扣押證據,你律師在場
: 要做什麼?阻止檢察官扣押搜索證物嗎?難道不怕檢察官依法強制排除嗎?
: 所以這一點說法也不成立.
感謝,這個有回答到
: 4.證人不能委任律師
: 此又可分為二種情形來看,第一是單純證人,第二是具有潛在可能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這裡我們只談第一點,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是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
: 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釐清案情之協力者,他要委任律師幹嘛?是要串證嗎?爭論
: 這點根本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證人不能就案件本身委任律師,
我接受
但承接第二點
證人被不合理的方式拘提回法院
證人的律師為什麼不能幫忙證人抗議?
那以後檢調都用這種傳票加拘票的方式拘提證人
證人律師也不能幫證人
那證人人權根本比被告還不如啊
不是很詭異嗎?
: 5.證人轉被告
: 這才是本案最有可能的爭議點,也是實務長久以來的爭論.證人因享有無罪推定的保障,無
: 自證己罪的義務,享有緘默權,實務上常有檢察官為迴避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身分,
: 先以證人的身分傳喚被告,此時因其有具結義務,不能作偽證,所以必須據實陳述,結果檢
: 察官就用這個證人的證詞來起訴證人,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
是啊,你也知道很爭議
那一向主張民主人權至上的執政黨政府
怎麼一句話都不敢說?
當家的
總不能看在野黨被惡整,暗爽心理
然後不改革吧?
說難聽點
今天要是換成國民黨搞民進黨
那些嘲弄王柄忠的,大概就高喊白色恐怖惹
你也不可能發這篇文來護航了
我說的是吧?
: 他根本就沒有委任律師的必要,更遑論有何基本人權被侵犯.
: 所以結論就是,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把不相干的議題混為一談,把對物的強制處分權
: 與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混為一談,然後張冠李戴,跳躍推論,當然得出錯誤的結論.
最後謝謝指教
雖然你的基本人權定義
和普世價值有了落差
以上
作者: financial911 (通識教育學系)   2017-12-23 00:50:00
作者: kkenex (kenny)   2017-12-23 01:20:00
搞得證人比被告還不如,今日炳忠明日....,真的超恐怖的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12-23 01:41:00
事實證明了什麼 搜索證人也有可能是為起訴別人 這事連起訴都沒有是在急什麼難不成拘提證人後非得列為被告交保才算有交代 若真是如此那才是恣意吧至於抗議拘提 很簡單麻 去抗告 去申請國陪 這事無論他本人或律師都可以做
作者: RedCarp (艾瑞克紅)   2017-12-23 06:14:00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7-12-23 09:48:00
不是無法到庭,是拒絕出庭才被拘提的,有發聲明了好嗎
作者: shivent   2017-12-23 11:24:00
這標準套在綠營頭上,護航的馬上大喊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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