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按照中國的觀點,台灣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下面的一個地方政府
若按照主權國家司法機關層級節制原則
作為中央政府組成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對台灣法院有拘束力才對啊?
如同台灣的最高法院之於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之於地方法院那樣
中國政府既然宣稱要給台灣人”國民待遇”
那為何不開放台灣人上訴權
假如台灣人對高等或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服
可以直接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呢???
這樣一來能讓台灣人有實質第四審的機會
對於一些官司想翻盤的台灣人有實質利益
也能對外宣傳中國持有台灣主權的”事實”
對於中國政府跟部份台灣人而言,不是很好嗎?
請問各位,為何中國政府惠台措施不包括法院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