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說 不知道台北市府要賠多少錢?
讓我很好奇 為什麼廠商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撤案算是終止或解除契約吧)
機關要賠錢呢?
我查了一下採購法:
(因為縮網址一直出問題 沒法提供網址 我是GOOGLE關鍵字: 採購法 契約終止 請見諒)
拾壹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六十五、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契約得訂明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
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
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六十六、 (因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
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補償
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六十七、 (終止契約後之契約價金給付)
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
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
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
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十八、 (暫停執行)
契約得訂明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
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有前項情形者,契約應訂明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
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六十九、 (暫停執行之補償)
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
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前項暫停執行,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