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任教長被爆曾任中國科學院顧問 陸委會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4-17 15:01:34
既然你法條都寫這麼清楚不查好像太過意不去了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
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
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
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
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http://t.cn/RmEDsrI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29B3D06675FAF607&
sms=2EB2D59F2BF0C2BE&s=D7CDA689FDBCB368
(縮網址網站無法縮這個網址)
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
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生效日期:93-03-01
主旨:本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
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
商各該主管機關,決議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
公告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
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
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之成員。
附件:「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
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之說明」一份。
副本:五院秘書處、司法院、審計部、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
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
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福建省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
劃處、文教處、經濟處、秘書處︵請刊登公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均含
附件)︵請刊登網站,附磁碟片︶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事項之
說明
一、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之原則:
(一)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
(二)對台統戰工作
(三)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關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說明如次:
(一)黨務系統: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各級黨務機構及該等機構直屬機構、事業機構
(人民日報等)、派出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中央統戰
部等)或議事性領導機構及所屬團體。
(二)軍事系統:例如,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機關、人民解放軍四總部、各軍兵部和武警
總部、人民解放軍各大軍區、各軍事院校及該等單位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三)政務系統:
1、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
術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
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
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
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1)直屬特設機構:例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2)直屬機構:例如,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
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
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
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
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3)直屬事業單位:例如,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
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4)辦事機構:例如,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5)部委管理國家局:例如,國家信訪局、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外國專
家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國家郵政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外
匯管理局及該等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6)其他:例如,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
局、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2、各級人民政府(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區市旗、鄉鎮行政組織)、各級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檢察院及該等行政機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機關(構)、團體: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組織、村級行政組織、黨派群眾
組織團體、大眾傳播體系組織、具有準官方性質之社會團體。例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
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
人民外交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海外交流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和平統
一促進會、中華海外聯誼會或其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
利益之虞。
==
說實話一句 "沒有" 會比較安全 ..
如果是 "有" 那依規定是要經主管機關認定﹝職務或成員之認定﹞
當然也可能是中國那邊單方面掛名就是了。
※ 引述《sunyeah ( 湯元嗎)》之銘言:
: 新任教長被爆曾任中國科學院顧問 陸委會回應了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7905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央研究院院士、東華大學前校長吳茂昆將接任教育部長,但卻
: 被爆出吳曾在中國官方色彩濃厚的中國科學院擔任顧問,遭各界質疑;對此,陸委會今回
: 應,吳在之中僅為諮詢性、非常態性或名譽性的顧問,無核心權能,不致違反兩岸條例規
: 定。
: 綜合媒體報導,中國科學院屬兩岸條例禁止擔任的黨政軍機關範圍,新任教長吳茂昆被爆
: 曾任該組織顧問,吳茂昆今早發出聲明澄清,指我國中研院物理所和中國國家科學研究院
: ,自2008年起簽署合作協議,他和中國科學院合作僅限於學術、短期、演講交流等活動,
: 中研院研究員均是公務人員,赴中國必須事先申請,他赴中交流都符合規定。
: 陸委會也表示,中國科學院雖屬兩岸條例第33條公告禁止擔任之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
: )範圍,但吳茂昆僅為諮詢性、非常態性或名譽性的顧問,或非固定編制,或無核心權能
: ,尚不致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
:
作者: PPLsea (人海)   2018-04-17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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