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遴委會之所以無法迴避,
是因為之前教育部把路堵死你懂嗎?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09212
打臉傳言!台大出具關鍵函文行政程序法卡不了管
2018-04-26 16:54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即時報導
教育部卡管進入倒數,周五應會有結果。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擬以違反
行政程序法為由,不聘任管中閔。對此台大回應,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
員早已聲明並無疑義。台大遴選會也翻出民國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
函文,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
運作辦法,行政程序法並不適用。
《上報》今天報導指出,根據政府高層消息,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分屬
台哥大獨董及董事,涉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台大遴選委員會須受理並開
會釐清蔡明興是否應該迴避校長遴選案,未釐清就認定管中閔是台大校長當
選人,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台大校長遴選程序確實出現重大瑕疵。
對此台大表示,對於有媒體報導教育部將因獨董爭議不聘任管中閔教授為台
大校長一事,因無法確認是否屬實,所以暫時無法回應。但就獨董爭議部分
,遴選委員會早已有聲明釐清,並無疑義。且依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
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此
經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 號函復教育部在案。
台大遴選會今天也翻出100年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佐證,該主旨為「有關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會委員對校長候選人所為之遴選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之相關規範疑義」,提出幾點說明,其中關鍵在於第3項:「行政程序法就相
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法務部解釋,當校長遴選有爭議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根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
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
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此外,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
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根據此函文解釋,進一步檢視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案例後,
發現兩人之間沒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學
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而蔡明興也沒有「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情事
;遴選期間也沒候選人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有偏頗之虞。
台大出具此函文,被外界解讀為「保管」強而有力的證據,教育部若要以行
政程序法卡管,明顯已違反法務部的解讀,若要以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卡管,恐怕也於法無據。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表示,對報導無法評
論。一切恐怕要等到周五,才能得知教育部如何做出合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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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聲明原文
https://goo.gl/a6XmJT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則」及
「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完全無法接受,
並深表遺憾。
根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迴避規定,遴委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
委員主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的「或
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
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
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本遴選委員會由21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代表9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9名,其餘3
名由教育部指派。本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五次會議(其中第五次會議係於今年1月
31日依教育部要求而加開)。其間依法完成「公開徵求接受推薦」、「舉辦公聽會」、「
訪談候選人之相關人士」、「舉辦治校理念説明會」及「辦理候選人面談」,於1月5日經
由兩輪投票,選出管中閔教授為校長當選人,並於1月31日加開之第五次會議中再次確認
「遴選過程並無疑義」。
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委員
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並無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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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沒?
1.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因此迴避應以大學法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
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
2.該規定裡並無蔡或管須迴避之規定。
3.唯一可提出疑義是在遴選過程中的候選人,但沒有候選人提出。
4.草案中委員本可自行提出,但教育部把這條拿掉了。
所以現在蔡董投﹝是說匿名投票你是怎麼知道誰投誰啦!﹞管董是沒問題的。
就這樣。
※ 引述《o3208 (新手一枚)》之銘言:
: 這次拔管事件
: 板上跟八卦板大家都很生氣民進黨
: 認為手段粗糙
: 有沒有違法兼職看起來是沒有明顯證據
: 但是蔡董投管董的部分真的沒問題嗎
: 還是說只是有瑕疵 沒有到違法
: 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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