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網站聲明稿中的附件二:台大遴選爭議的法律解析
http://tinyurl.com/y8rbjkxe
直接嗆明了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教育部應不予以聘任
它的論點簡單說明如下:
1.106/5/2 管中閔送出『台灣大獨董職務簽辦表』,申請兼任106/6/14~109/6/13
期間的台灣大獨董
2.106/5/3 台大財金系系務會議通過兼職申請
3.106/5/17 當時楊校長簽辦同意
4.106/9/29 台大與台灣大簽定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4.106/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灣大同意管教授兼任獨董並副本給管中閔
因為種種原因(說明如後),台大正式同意兼職正式生效日應在106/10/2號,但管中閔
在106/6/14就已上任台灣大獨董,所以這段期間106/6/14~106/10/2號都是違法兼職
原因A.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教師兼職範圍如下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原因B.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中
其中一條載有:擬奉核可將於該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學術回饋金契約
而另有一條載有: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
依據原因A+B所以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或回饋金契約為同意兼職的先決條件,故在正式簽約
後的10/2正式回函才是准許兼職效力的起始日期,不朔及既往,6/14~10/2都是違法兼職
而5/17號校長的批可只是內部意見不算數
看完這個法律解析第一反應是:額..三小~? 好像有道理卻好像又有點怪怪的
疑問A.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第5款第1目規定『實際上有兩條』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法律出處:http://tinyurl.com/y9qgmshd )
台大持有台灣大股份的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沒有一定要產學合作才能兼任獨董吧~?
疑問B.雖然台大教師兼職簽辦表裡有一條是讓你選擇是產學合作還是回饋金
但同時也有一條是:『□本案屬代表政府或學校持有之股份至營利事業兼職,擬請
同意免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而本案雖然看起來的確是走產學合作模式
但依據母法:『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來看並不代表你走產學合作
模式就跟持有股票互斥吧~?
疑問C.雖然台大教師兼職簽辦表有一條是:『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
始得於校外兼職。』,但因為他規範主體是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所以管中閔
只要這份簽辦表上呈到校長批可就算得到書面同意了吧~?有什麼必要性一定要解
釋成要拿到那份10/2台大發函給台灣大的副本才算呢~?
以上,這是我浪費時間去研究教育部聲明稿的附件心得,不知道有沒有在這個高教體系內
的版友能夠說明我的疑問或是分享實務經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