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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xaky (モモゼ騎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反卡管! 台大宣戰 今決議提訴願救濟
時間: Tue May 1 02:24:27 2018
剛好最近在臉書上跟人在戰 綜合教育部的法律研析意見整理一下論點
1.遴選委員是副董 候選人是獨董 涉及利益關係需迴避
管中閔是台哥大股東們在股東會選出來捍衛他們利益的
並不是董事們私相授受給管中閔來當他們門神 反而是管來制衡董事們
另外根據遴選辦法只排除三等親、論文指導之師生(換言之堂哥也是ok的)
如果候選人對管和蔡的關係有疑慮可以在遴選前提出 但是並沒有
事後遴選委員也開會討論過此關係是否會影響管的當選 結論是無疑義
2.管除了副董外還多兼任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 能決定董事收入
根據台哥大的組織辦法 獨董 = 薪酬委員 = 審計委員
台大遴選過程中是無記名投票 只有蔡自己知道蔡投給誰
管選上校長後也已辭職 沒辦法影響蔡的薪酬
3.教育部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條第一項第13款規定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可以直接予以解聘
此條法律看起來包山包海 疑似騎機車沒戴安全帽就能將人解聘
但實際此法規說明是修正自"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以求明確
而且還得經過(台大)教評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之審議通過才能解聘
要用這個理由搓掉管 請叫台大開個教評會把他給解聘掉
4.台大和台哥大還沒有產學合作時 管就已經擔任獨董 這段時間是違法兼職
教育部能對管違法兼職獨董又沒利益迴避做適法性監督
就像前面有鄉民文章提到過的中選會對於當選人是否能直接種個當選無效之樹?
對於曾經發生過的賄選、兩顆子彈這種可能影響投票人意向的事件
中選會都不會就他們主觀意見認定當選有效或無效 而都是交給法院來判決
中選會直接撤銷當選資格的只有李慶安的美國國籍問題 因為不符合當選人資格
那教育部能做的適法性監督也應只有遴選過程的程序、候選人符合規定與否
管中閔符不符合校長參選資格? 符合
遴選程序是否有問題? 教育部認為獨董需利益迴避 但根本沒這條規定!!
於是又加入獨董有段時間是違法兼職 並引用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大意就是要先有產學合作才能去兼獨董 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所以不能擔任校長!!"
但是看到處理原則 4個字有沒有覺得怪怪的? 那我們來看看違反處理原則會被解聘嗎..?
呃....沒寫 而是要求各級學校依據本原則訂定之校內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違反這類兼職規定 懲處也是由台大教評會來處理
而管已在更早的時間點報備、被校方核准,之後才擔任獨董,產學也有談成($$回饋台大)
台大教評會得吃錯多少藥才會因為自己程序跑太慢而去懲處管中閔阿?
而從過去美國爸爸的例子也可以看出教育部對於產學的兼職時間差是非常寬容的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37793
彭文正是沒事前報備、當然也沒經過核准
主持了一段時間才被認定為兼職 教育部也只要彭、台大、壹電視事後有談產學就ok
還說"鼓勵老師把知識導入社會,個案由大學處理" 怎麼換成管就變教育部處理?
但他自己談不成 還能從主持和教職二選一 選了千萬年薪離開台大就是後話了....
整理後就會發現 教育部有資格置喙的點從頭到尾只有蔡明興是否需要迴避的程序問題
而獨董先兼職後簽訂產學發生時他是台大教師 爭議要由台大校內教評會來釐清
還是剛好都事涉台哥大 教育部就覺得這些爭議都該歸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