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你關於行政處分的部分說得很好 引用一下
※ 引述《lsjwew1 (lsjwew1)》之銘言:
: 雖然大學自治很重要,也是憲法保障的重要事項,但是,大學自治也有其界線,不能無限上綱到違反法律。
: 台大這次校長遴選程序是否違反法律而無效,不是你我這等ptt鄉民說了算,應由司法做判斷。
: 但在司法給我們大眾一個說法之前,由於教育部是公立學校校長遴選的主管與監督機關,是有權做出他們認為適合也適法的相關行政處分。
: 現在教育部做出行政處分來了,台大方面當然可以聲明不服。只是我想說的是,他們應當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應該向大法官問大學自治這條線到底畫在哪裡呢?而不是只知道嘴巴不斷喊大學自治,但卻什麼事都不做。
: 法律權利是拿來行使的,只會在菜市場向路過鄉民哭訴冤屈,卻不提告,法院和大法官是不會理會的。
: 支持台大告教育部,支持管中閔提釋憲案 讓司法告訴我們,大學自治這條線到底畫在哪裡?
你說遴選程序到底違法沒有 應該司法審查 上法院解決
我舉一百隻手贊成 司法救濟是憲法保障的 任何行政機關都不能逃避
問題就在於
教育部對於遴委會的決定是否有否決權
這件事 會直接影響到本案能不能司法救濟
因為
遴委會並非獨立機關
遴委會作成的決定 只對教育部的聘任有規制效力(選出一個給你聘)
遴委會只是向教育部提出管中閔這個名字 而不是直接聘管中閔當校長
必須等到教育部聘任管中閔 管中閔才是校長
所以遴委會的決定 只具有行政機關內部效力
意即教育部的聘任 才是具有行政程序法92條對外效力的行政處分
同樣的道理 教育部如果認為管中閔有違法
他大可以解聘管中閔的教職
這也是一個具有對外效力的行政處分
我的意思是說
教育部當然有權判斷這個遴選過程的適法性
但教育部沒有否決遴委會判斷的權力
(從大學法第9條中只看得出聘任權 而無否決權)
回過頭來說
教育部堅持否決遴委會的決定
是否再規避作成行政處分
逃避法院司法審查的適法性監督呢?
我認為教育部沒有否決遴委會決定的權力
教育部應該依法聘任管中閔
然後提出確實具體的證據解聘管校長
這個解聘的行政處分才能透過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這樣才合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 雖然你都沒有論 不過我還是跟你論一下啦
: : 大學自治 或稱 大學自主
: : 核心思想是要保障學術自由
: : 這個沒錯
: : 但不是只有嘴巴保障學術自由 學術自由就能被保障欸
: : 你沒有相應的制度、程序 來輔助學術自由的形成
: : 學術自由是會從天而降逆?
: : 回過頭來說
: : 為什麼要保障學術自由?
: : 保障教授愛研究什麼就研究什麼的自由到底乾我屁事?
: : 因為保障學術自由的根
: : 根大學自治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 : 學術自由的根 在表達意見的自由
: : 社會上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
: :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 : 這句話大家琅琅上口
: : 但是我沒有相關的知識 要怎麼說話? 要怎麼論理?
: : 為了遂行我論理、表達意見的自由
: : 我需要強而有力的觀點來幫助我自由的表達意見
: : 這個時候教授的學術研究便產生作用 (雖然平常看起來根本沒用)
: : 可以支持我們的論點 讓我們順利地自由表達意見
: : 又社會中的各種觀點
: : 一定會有主流跟非主流 大聲與小聲 逆風與順風 的差別
: : 非主流 小聲 逆風 通常被稱為政治不正卻
: : 但不表示他一定錯
: : 就像以前美國黑奴只有五分之三的投票權
: : 美國人覺得很對 奴隸還給你去投票就不錯了好不好
: : 當時支持黑人也應該平等的投票會被當智障 美國9.2
: : 然而
: : 在學術的研究領域中
: : 必須持續地有人進行平等權利的研究
: : 即使當代被當作垃圾
: : 未來也有可能發揮意想不到的功能
: : 因此我們需要大學自主 學術自由
: : 又這個學術自由的內涵 是不管政治正確不正確 一律自由研究
: : 能說學術自由與政治自由無關嗎?
: : 實際上不只無關 還息息相關
: : 學術自由的本質 就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基礎
: : 學術自由的迫害 就是建立專制政府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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