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清德:不接受以大學自主做護身符 迴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2 11:41:4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
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
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
大學法第九條就是訂在這裡,
教育部依法就是要聘任。
好,你教育部今天不聘任,
卻連管中閔為何無法當校長的法條都舉不出來,
這樣難道不是違法?
教育部再大,有比大學法大嗎?
如果教育部長真的比大學法大,
那大學法收一收算了啊,你還把大學法留著幹嘛?
管中閔事件的懶人包就是大學法第九條,
以及教育部找不出可以違反大學法第九條不聘任的理由硬是不聘任,
然後各部會瘋狂護航的故事。
Shame on you,賴清德!
※ 引述《WeiKitten (noname)》之銘言:
: apple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502/1345530/
: 【拔管風波】賴清德:不接受以大學自主做護身符 迴避個人責任
: 42出版時間:2018/05/02 10:46
: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聘任案後,清大、交大校長陸續站出來「挺管」,國立
: 大學校院協會也發聲明,認為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行政院長賴清
: 德今受訪表示,社會也不會接受任何一個人,以大學自主做為護身符躲在後面,迴避個人
: 責任。
: 賴清德指出,台灣經過這麼多年,加上許多人犧牲奉獻才有今天民主制度,「所以台灣社
: 會是不會允許政府(傷害大學自主),政府也不敢傷害大學自主」;社會也不會接受任何
: 一個人,以大學自主做為護身符躲在後面,迴避個人責任。
: 賴清德表示,關鍵在於教育部的准駁有沒有依據當選人的適法性與適格性做判斷,這個部
: 份社會是可以公評的,「我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公開跟社會說明清楚,社會應理性看待這
: 件事情」。(林修卉/台北報導)
:
作者: a71085 (iii)   2018-05-02 11:44:00
反正底下小弟繼續跳針違法 然後違啥法自己主子不敢直接說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1:46:00
利益迴避需要排除心證上可能因利害關係而偏頗的情形吧?
作者: mrlcoco   2018-05-02 11:46:00
豬豬:我完全執政 管你啥法律 我最大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2 11:47:00
爭議之一不就是在所謂"聘任之"是只能聘任還是可以作適法性
作者: a71085 (iii)   2018-05-02 11:47:00
我一個多月以前就說過啦 就不要打到最後又回去打道德 這樣難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2 11:48:00
監督 光引法條甚麼都說明不了的 還是要回到大學自治的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5-02 11:48:00
就無法可辦還在繼續跳針 DPP政府真的很好笑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2 11:51:00
大學法已經是法律了,你不照法律走唯一解是你有其他法律阻卻這條法律行使,這樣很難懂嗎?不然教育部長碰到自己不喜歡的就用適法性擋住,那不就天下大亂?
作者: mrlcoco   2018-05-02 11:53:00
違不違法? 法院見嘛 行政院怎自比司法院去論斷違法否法? 撈過界囉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1:55:00
大學自治也是在法律規範下 現在是台大守法 教育部違法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1:56:00
可以參考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訴字74號判例,行政法院觀點似乎是教育部對徵選結果有決定權
作者: yangtsur (yangtsur)   2018-05-02 11:58:00
台大以前比較綠, 看來會因為這件事情流失一些顏色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8-05-02 11:58:00
不符台灣價值法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2:00:00
台大還是鐵桿,不會流失,這事這麼小能流失什麼?
作者: seccret ( )   2018-05-02 12:01:00
賴功德shame on you
作者: Carmelo3 ( 六甲おろし)   2018-05-02 12:04:00
台大學生會還是覺得依法申請的草皮比被違法拔掉的校長重要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2 12:06:00
草皮當然比較重要,下課常常去的地方不重要?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19:00
105年訴字74號判例指的是遴選委員會做成的決定非行政處分最後聘任還是要由教育部決定 而且這判例裡面是遴委會遴選明顯違法教育部就算有決定權 也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 絕對不是像現在教育部提出的理由既說不出哪裡違法 連符合常理判斷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3:00
遴委會做出的決定不是行政處分而是教育部聘任是行政處分沒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3:00
都不行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4:00
啥問題吧,還是卡在教育部審查的界線在哪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4:00
行政機關做行政處分不須依法那就跟皇帝沒兩樣了好嗎教育部口口聲聲自己是做"適法性審查" 結果連哪裡違法都說不出來 連下不聘的行政處分都不敢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5:00
個人見解是認為除了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那種等級的違法外教育部應該是沒有審查的餘地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5:00
教育部有決定權就直接下不聘處分啊 幹嘛把球又提回遴委會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2 12:25:00
法律是限制人民的行為 法律沒規定的任何事政府都有自由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8-05-02 12:26:00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人民也是有完全自由阿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6:00
法律是限制政府的好嗎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05-02 12:28:00
所以公文不敢出就這樣,公文一出就是VA直接進訴願+行訴持續打宣傳戰+泥巴仗看誰先撐不下去。如果覺得真不會輸官司就趕快把公文弄出來大家進法院。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2 12:29:00
真的覺得教育部有決定權就直接下不聘的行政處分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2:54:00
判決書的四,甲,二的最後一段申言之的寫法滿有趣的,照那個說法已經不是所謂適法性審查的問題了,不過 DPP 也不想開這個先例所以搞退回遴選委員會的搞法吧
作者: violadepp (一個人的日子)   2018-05-02 18:13:00
不是不想開先例吧,是根本找不到哪裡違法所以不敢寫公文來告告看吧
作者: William   2018-05-02 18:38:00
樓上你看了判決書就會知道照那位法官的寫法,教育部不需要找到違法之處就可以否決徵選結果了原文節錄:遴選委員會之處置係供教育部作成聘任處分之依據,判斷是否聘任之權限仍在教育部。是遴選委員會參與之表示,並不具終局,完全之規制效力我個人並不認同教育部的搞法,不過單純從判例討論教育部目前的處置方式是否違法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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