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
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
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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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第九條就是訂在這裡,
教育部依法就是要聘任。
好,你教育部今天不聘任,
卻連管中閔為何無法當校長的法條都舉不出來,
這樣難道不是違法?
教育部再大,有比大學法大嗎?
如果教育部長真的比大學法大,
那大學法收一收算了啊,你還把大學法留著幹嘛?
管中閔事件的懶人包就是大學法第九條,
以及教育部找不出可以違反大學法第九條不聘任的理由硬是不聘任,
然後各部會瘋狂護航的故事。
Shame on you,賴清德!
※ 引述《WeiKitten (noname)》之銘言:
: apple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502/1345530/
: 【拔管風波】賴清德:不接受以大學自主做護身符 迴避個人責任
: 42出版時間:2018/05/02 10:46
: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聘任案後,清大、交大校長陸續站出來「挺管」,國立
: 大學校院協會也發聲明,認為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行政院長賴清
: 德今受訪表示,社會也不會接受任何一個人,以大學自主做為護身符躲在後面,迴避個人
: 責任。
: 賴清德指出,台灣經過這麼多年,加上許多人犧牲奉獻才有今天民主制度,「所以台灣社
: 會是不會允許政府(傷害大學自主),政府也不敢傷害大學自主」;社會也不會接受任何
: 一個人,以大學自主做為護身符躲在後面,迴避個人責任。
: 賴清德表示,關鍵在於教育部的准駁有沒有依據當選人的適法性與適格性做判斷,這個部
: 份社會是可以公評的,「我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公開跟社會說明清楚,社會應理性看待這
: 件事情」。(林修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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