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教育部來文「龜速」 台大教授:想必如坐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08 10:21:32
1.新聞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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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054/3128606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教育部來文「龜速」 台大教授:想必如坐針氈
教育部於4月27日駁回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聘任案,台大苦等逾一周,今天終於收到教育部
回覆函。台大主秘林達德表示,上午收到公文後,正積極了解內容。該公文指出,國立大
學校長之聘任權限屬教育部,對於大學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之適法性,教育部應予以審
查。台大遴委會及校務會議未實質處理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爭議,「應迅即重啟遴選程
序」。
教育部「卡管」歹戲拖棚近4個月,上月底以「學術倫理、基本誠信未被彰顯」為由,駁
回台大遴選會的決定,並要求台大重啟校長遴選。台大第一時間即回覆「若沒合理的理由
,不會重啟遴選」,堅持走行政救濟程序。管中閔也表態將尋求行政救濟,並且不排除向
大法官聲請釋憲。
不過教育部做出駁回決議後,台大等了一周都沒收到公文。今天適逢教育部拔管第10天,
台大上午終於收到文書組通知。一名不願具名的教職員說,拔管事件在整個高教鬧得沸沸
揚揚,教育部雖稱管違法兼職,講得頭頭是道,不過看教育部來文「龜速」,想必如坐針
氈。也有知情人士透露,教育部駁回台大遴選後,未料反彈力道如此大,只能步步為營,
深怕公文被放大檢視。
台大等候教育部公文期間,校方已召開臨時行政會議討論,決議在5月14日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唯一的提案即是釐清大學自治範圍。一名遴選委員看到公文內容後,氣得直說「全
是屁話」,強調絕對不會隨之起舞。
4.附註、心得、想法︰
會貼這篇其實覺得下面留言有一篇很好,
附於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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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校長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蘇慧貞當選校長,成大於11月6日陳報予教育部,
教育部即以103年12月17日函、聘任蘇慧貞校長。但有學生因「遴選委員會未將此次遴選
結果依得票數多寡排序」及『遴選委員會未將得票數公開』,控告成大。
教育部公文係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大家Google ”判決書查
詢” ,可找到全文、了解全貌。
法官舉94年修正的大學法,及”很長”的『立法理由』(640-654行,共15行),學生 控告
成大 敗訴。原因是 :
(1) 遴選委員會的公告,自難認係行政處分。
(2) 既明定由教育部聘任,則教育部就遴選結果是否採認,自仍有決定權,不因修法後改
遴選1人,即認教育部非決定機關。
翻成白話:學生應該去告教育部。這是該判決重點!
學生後來就告教育部(代表人潘文忠)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183號)。
是以,立法理由很重要!大家Google ” 立法院法律系統”,可看到大學法第9條的立法
理由是:『…鑒於近來數所國立大學因校長遴選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公立大學校長
遴選之條文朝一階段遴選方式…』。
重點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是一階段遴選方式」,教育部『無再設置教育部組織遴選委
員會,亦無再推薦多人之必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意思是:公立大學校長一階段遴選就完成了,教育部就『聘任之』,才是「遵照立法理由
」,才是守法!教育部守法『聘任』當選人,教育部公務員才不會被告「公務員瀆職」 !
大家Google “柯志恩 跨部會諮詢小組名單”,可看到『管中閔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
等活動適法性疑義 諮詢小組」的字眼!
教育部的跨部會小組的作為,坐實了教育部在做「二階段遴選」!從論文、獨立董事、再
到大陸交流,您覺得這個小組是針對「個人」做調查,還是遴選委員會?
這不是教育部「實質組織遴選委員會」,針對校長當選人做實質「遴選」?
這違反了「立法理由」、有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
另,教育部「忘記」提到一份更新的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教育部乃依上開法律授權制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該辦法
第3條第1項規定:『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
、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自主,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
自主,本辦法僅就遴委會之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決定遴選程序、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
校長等作原則規範,至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其中遴選程序部分,
考量校長人選如經學校民意支持,較利於未來校務之推動,惟是否進行民意意向調查,應
由各校遴委會考量,爰尊重各校遴委會之遴選過程設計,得設計由學校教職員表示意見之
機制,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608-623行)
重點是:『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基於大學自主,教育部未獲法
律授權介入「遴選細節」!
重點是:不准馬後炮(扯獨董就是馬後炮)、遴選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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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教育部有本事就是指出遴選哪邊違法。
不然教育部不發聘書就是瀆職。
因為所有事都不影響發聘書這件事。
你要不發聘書就是發個駁回,
然後承擔後續法律與行政責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8-05-08 10:24:00
不願具名
作者: lostt (事不過三!)   2018-05-08 10:30:00
推一下法院判列等資料
作者: amano (多愛自己一點)   2018-05-08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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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aveleft (離)   2018-05-08 12:32:00
管的適任可以憑依判決,反管者卻難舉任一法條及判決,小弟薄見,任何判決判例有關行政機關與大學之間纏訟,行政機關敗多勝少,故教育部不敢走到法院一步呀
作者: DDJIMMYNHD (豬豬)   2018-05-08 22:21:00
其實公文裡面並沒有提出違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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