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雙重標準?徐國勇籲媒體勿曲解法律
對於這樣的說法,徐國勇首先引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內容規定,「專任教育
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徐國勇說,所謂的法令另有規定,是
指《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專職處理原則》第三條內的規定「教師兼職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
關係者」。
最後徐國勇拿出,《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
團體準則》稱,該法規第 1 條就明確規定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專任教師,到營利事業
機構任職或兼職,必須要跟台大建立產學合作關係。
徐國勇說,從法規到台大內規都說專任教師在外兼職需要有跟台大簽訂產學合作關係,而
管中閔兼職在先,台哥大跟台大產學合作在後,台大書面同意書更是後補,所以徐國勇呼
籲媒體與電視上的朋友們,不要再故意繼續曲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