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受公評
這四個字在台灣司法史上真的是非常有趣
這時就一定又要提到馬英九了
就舉那個月薪47萬每個月存48萬的謠言來說好了
這還好是綠營的律師去提告
要是換做馬英九自己去提告損害名譽之類的
說不定又要被可受公評去了
但可喜的是
這兩年來周玉蔻丟的幾個泥巴紛紛敗訴
不然真的沒完沒了
我個人認為所謂的可受公評仍然必須建立在確切的證據上
甚至應該說
所謂的公評
應該是針對某人確實已經做了的事去討論對與不對
這就是公評
這就好像你去說柯文哲的某項作法或政策不對
就算你的論點錯誤
但這種公評自然沒什麼問題
但拿著不知所謂的數字金額或空穴來風的說法來指控他人
這種事身為公眾人物和或政治人物就沒有什麼可受公評不公評的
這種"原罪"誰都背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