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1.
: 所謂的實質影力,在說明龍潭購地案內陳水扁的犯行確實影響了最後的政策決定
: ,並不是憑空杜撰陳水扁的犯行,陳水扁在整個貪汙的共犯結構裡,從一開始的
: 共謀及執行都有參與,判決書裡紀載得很詳實,所以你看不到陳水扁的律師鄭文
: 龍去反駁那些犯行,因為參與的人太多,著比說,游錫堃曾經否認陳水扁召開過
: 那場關鍵的會議,但可惜的是參加會議的不只他一人,其他參加的人的供詞自然
: 會打臉游錫堃。
: 2.
: 鄭文龍非總統職權說其實判決書裡也被打臉得很大,但當然鄭文龍不會告訴你。
: 因為陳水扁在不是總統職權內,作了以下的事:
: (1)在官邸召見李界木,並聽取報告-這點是很有趣的,因為陳水扁夫婦第一次偵
: 訊時是否認在官邸見過李界木,但予會的其他人都承認了,陳吳最後也承認了。
: (2)召開一場非總統職權該召開的會議-既然龍潭購地非總統職權,陳水扁卻把幾個
: 相關主管都找來,這場會議就意義上來說不該有。
: (3)下了非總統職權不該下的裁示-既然鄭文龍說龍潭購地案非總統職權,但陳水扁確
: 實下了明確的指示,決定要採行之前所有機關(除了李界木)總共打槍了七次的先
: 租後購的政策。
: 3.
: 法官為什認定陳水扁的裁示確實影響改變了政策?
: (1)那場會議前所有的單位都反對先租後購,開會時游錫堃還當場反對,但會後幾個
: 參加的主管都轉彎。
: (2)會後幾個沒參加而不知情的單位主管繼續提出異議反對先租後購,證明根本沒經
: 過討論就轉彎。
: (3)會後幾個知情的單位用異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陳報以「先租後購」方式
: 。(後來包含劉世芳等人都遭到彈劾)
: 節錄一段判決書的內容:
: 綜觀本件犯罪過程,李界木於執行吳淑珍之意旨受阻時,立即通知蔡銘哲向吳淑珍
: 報告所面臨之困難,吳淑珍得知後,認祇有陳水扁以總統地位出面方能解決,遂告
: 知陳水扁該案情形並徵得其同意,命蔡銘哲通知李界木前往官邸,直接向陳水扁報
: 告受阻狀況。陳水扁未依體制,在官邸聽取李界木報告所面臨之難題後,允諾予以
: 解決,立即召集當時之行政院院長游錫 、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
: 及科管局局長李界木等人,在總統府會商。陳水扁不顧林信義、游錫 之反對,當
: 場裁示採行李界木所提之「先租後購」方案,並配合辜家之需求,限期於二、三個
: 月內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國科會、行政院即秉承陳水扁之裁示,改變態度,
: 以異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陳報以「先租後購」方式,將龍潭工業區併入新
: 竹科學工業園區方案。李界木隨即於期限內,達成議價,完成簽約,並自九十三年
: 三月十六日起陸續付款,配合辜家必須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順利出租、出售龍
: 潭工業區土地之需求,以解除其財務危機。案件底定,吳淑珍即指示蔡銘哲,通知
: 辜成允,依約定將四億元(折算為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元),匯至國外指定之帳
: 戶。
:
: 所以總歸來說說
: 法官認定陳水扁吳淑珍什麼都做了
: 從合謀=>執行=>收賄,無一不缺
: 但鄭文龍抗辯說龍潭購地案不是陳水扁的職權
: 無法影響購地案決定
: 但你看到所判決書所記載的犯行
: 你還會說沒影響嗎?
: 所以實質影響力反而是陳水扁犯罪的最好註解
: 哪是啥憑空杜撰來入罪?
: 又
: 整個案子其實是吳淑珍一開始想賺傭金才搞出這一大篇的
: 要恨去恨她吧
笑死鬼了憑什麼相信黨國藍教法官
對被告有利多數證詞證據皆不採信
不利少數則全數採信以推論編故事
被告陳水扁針對龍潭購地案答辯:
首先,我既不知道辜成允2 億元之事,也不知道吳淑珍拿到
2 億元之事,也不知道李界木有拿到3000萬元,我更沒有其
他被告或證人說我知道該筆企業給錢的事情,當然也不知道
誰有拿到錢或是分到錢,而辜成允也說他不是基於行賄之意
思而給錢,也沒有任何證據我與其他被告有收受行賄之意思
以及分擔,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所謂共同正犯要就他人行為
有意思聯絡為要件,但是原審漏未審酌下列部分:辜成允於
原審之證述,他說為龍潭土地出售沒有與吳淑珍、陳水扁報
告或是尋求協助,他說特偵組詢問之後才知道辜仲諒有去談
土地的問題,之前辜仲諒沒有跟他提過。林百里於原審證述
:他沒有為了土地的事情,去見過或是打電話給吳淑珍,吳
淑珍也沒有明示或是暗示要給錢,他還說為此案見過游錫镣
院長,他說沒有為了設廠的事情找過吳淑珍或是陳水扁,也
沒有找人帶話給吳淑珍或是陳水扁。辜仲諒98年4 月1 日於
原審證述,辜成允沒有叫他去行賄公務員,沒有為了龍潭購
地案仲介買賣而向陳前總統報告、說明或是尋求協助。蔡銘
杰於原審證述:龍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的事情,沒有找過陳
水扁見面或是報告,沒有透過辜仲諒兄弟報告龍潭土地之事
,或是傭金由2 億元變成4 億元之事。有關龍潭土地仲介出
售或是納編竹科事宜沒有跟陳前總統報告,還說給付金額給
李界木之前以及酬謝3000萬元給李界木之後,都沒有向陳前
總統報告過。李界木於98年4 月16日證述他收到3000萬元的
事情都沒有向陳前總統報告,因為這是依照他的職權去做,
他沒有與總統有犯意聯絡。此外,吳淑珍98年3 月17日原審
證述:陳水扁不知道他在海外有帳戶,調查局向總統報告他
在海外有存款的時候,他說沒有。偵訊時他也供稱,辜成允
透過蔡銘哲政治獻金2 億元的事情,陳水扁不知情,是在案
發之後才向陳水扁說的。從以上證人,不管賣地之辜成允,
需地之林百里,還有辜仲諒、蔡銘杰、蔡銘哲、科管局局長
李界木、吳淑珍,這些證人在原審證述並經過詰問所為之證
言,這樣具體明確,一致公正,沒有一個人說有關這些所謂
傭金要去行賄官員,也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其中2 億、4 億
元或是李界木3000萬元,也沒有人說曾經為了龍潭土地開發
、納入竹科園區跟我報告或是尋求協助,包括林百里,這樣
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足以彈劾蔡銘哲前後20多處矛盾供詞,
他在之前的多次供證裡面,從偵查到原審,跟李界木,辜成
允的部分,也有5 、6 次之多都是矛盾不符,一個前後說話
顛三倒四,今天只要他改口,只要他修正,只要他說記憶錯
誤,別人所說的話都是別人不對,都是以他為主,最後都是
以他為主,有這樣得證言嗎?別人說的都不對,他說的才是
真理,無法令人心服口服。檢察官論告特別提到我涉及龍潭
案部分,有關錢的部分,完全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據,以上這
些證人供證,更足以證明,檢察官所謂之間接證據是有問題
的,這樣推理與被告有利之證言是相牴觸的,間接證據如果
有這麼多問題,怎麼可以作為證據,這些證人明確證述,我
確實是冤枉的,我不知道龍潭購地案有涉及錢的問題,我不
知道的事情,我太太從來不告訴我的事情,怎麼扯到最後我
對於太太拿到其中2 億我是知情的,被推理成必然、一定會
知情的,變成與我太太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對我是非
常羞辱的指控,我絕對不會作這樣的事情,我非常盡心盡力
,是否有人從中利用我不知情隱瞞我,利用我從中得到什麼
樣的好處,但是很清楚沒有任何證據說我主觀上有犯罪之故
意,絕對不知錢的問題,就是不知情,不要羅織,不要憑空
想像。有關跟李界木於官邸見面的事情:絕對不是我主動約
見李界木到官邸,當天我很晚才回家,李界木之證述、吳淑
珍3 月19日之證述都說晚上8 點之後我才回家,而且他們都
說是吳淑珍約李界木到官邸,我只是順便聽李界木有關中科
的事情。當時是選舉期間,大家都特別忙碌,而且我是候選
人。另外在總統府,當時五位與會的人沒有說確定的時間見
面或是聽剪報。跟總統見面,如果不是臨時起意,為何包括
院長、副院長沒有行程登載,除了我之外,其餘四位沒有證
述,游院長證述,這是國家重大政策,行政院本來就要推動
,他也沒有交待李界木,行政院長包括科學園區開發,一個
有權決定的行政首長,完全是他個人的決策,國家重大政策
行政院本來就要推動,跟我有何關係。根據經驗、論理法則
,涉及錢的問題,我怎麼敢公開叫5 個人一起開會,林信義
97年10月29日供證,他不知道總統當場裁示採第一方案,如
果我有指示,他是副院長兼經建會主委,不會不知,還有魏
哲和之證述。很多重大政策大家都會考慮選舉之因素,像是
健保費之調漲、豪宅稅。林百里投資3000億元面板產業,我
是總統候選人都不怕失去選票,事後證明我也沒有失去選票
,也沒有因為土地價格高低問題有所影響,在選前我們去動
工大家也認為很好,我沒有因為選舉的事情重大政策就停擺
,當時沒有達裕公司的概念。李界木於原審供證,在總統府
不是總統裁示,是大家討論之後之共識,怎麼變成是我裁示
,很快就有共識結論,會議很快就結束,如果我有任何不法
意圖,怎麼會先試看看如果不行就取消,如果我知道有拿人
家的錢,會做這樣的指示嗎?何況李界木應吳淑珍之請到官
邸,林信義用他經建會主委名義行文行政院要將龍潭正式納
入新竹科學園區,林信義於92年12月25日之前就不反對將龍
潭土地納入科學園區,這是一個事實,也許92年12月25日以
前行政院內部有不同意見,但是經過內部溝通,最後改採支
持態度。最近吳敦義院長對於健保費調漲案,本來對於楊署
長有不同意見,但是後來院長支持署長的方案了,我相信這
也是經過內部的協調,從反對轉而支持,這在行政部門是非
常常見的事情,怎麼說有不同意見,中間一定有什麼樣的問
題。另一個重點,請庭上特別斟酌,受命法官之前問到蔡銘
哲,吳淑珍說2 億元政治獻金,蔡銘哲在我太太面前說辜成
允要捐獻2 億元政治獻金,是蔡銘哲個人玩二面手法的事情
,但是吳淑珍堅持2 億元是政治獻金,有爭執的1 億元,吳
淑珍說沒有拿到,蔡銘哲說有送給吳淑珍,問題是99年3 月
19日吳淑珍於鈞院說龍潭案2 億元,也就是美金600 萬元是
2004年3 月辜成允說要作為政治獻金,蔡銘哲沒有說要另2
億元作業費的事情,蔡銘哲也沒有提到作業費裡面剩餘1 億
元要給吳淑珍,蔡銘哲3 月12日、19日於鈞院供證,作業費
裡面1 億元,李界木沒有拿,李界木要將那筆錢給吳淑珍作
為選舉之用,李界木於3 月19日立即反駁他從頭到尾不知道
有1 億元之數目,從93年3 月到5 月間,蔡銘哲送3000萬元
之前,不知道有傭金可以拿,不知道有1 億元的錢,李界木
當時是這樣供證,何來要將1 億元給夫人作為選舉之用。受
命法官問蔡銘哲錢何時交給吳淑珍,蔡銘哲說大概是在選舉
前,而且用郭銓慶帳戶提領,2004總統大選投票日期是3 月
20日,提領到4 月19日,又沒有先行墊款,可見4 月19日如
果是最後一次,已經是選舉後的事情了,不是選舉前交給吳
淑珍,其證述前後不符。原判決第358 頁、起訴書第21頁說
吳淑珍需款孔急等語,但是吳淑珍、陳鎮慧都說2004年總統
選舉不缺錢,事後證明國泰世華保險還有幾億元現金,怎麼
可能如蔡銘哲說選舉需要大量現金,請趕快匯錢回來,他的
說詞完全不通,起訴書、原判決之認定有問題,所謂1 億元
若是行賄款項,還要這樣匯來匯去,這不合理,可見這1 億
元是吳淑珍因為選舉需要而匯回,或是李界木不拿而回饋給
吳淑珍作為選舉之用,完全是不實之證述。原判決不敢交代
,但是筆錄裡面有,請合議庭幫忙注意這筆錢,我發現雖然
我不知道,南港案真正付款日期,郭銓慶付款日期,郭銓慶
97年10月7 日日供證,他說2735500 美元金是93年12月23日
到94年1 月5 日用林妙如等人名義所匯,具體說到2735500
元美金,不可能那麼巧合剛好有一筆2735500 美元,但是之
前,就發生一個問題說361 萬匯款其中2735500 美元是要付
給吳淑珍,表面看來是3612630 美元,也沒有寫2735500 美
元,正式有這筆數額是在年底並非年中,97年10月1 日鍾莉
燕之筆錄,她說這是郭銓慶向蔡銘哲借美金300 萬元,
3612630 美元其中2735500 美元是還給蔡銘哲,而且還有收
支明細表,在南港展覽館案第2 卷第94至95頁,郭淑珍供述
,匯出3612630 美元中2735500 美元,是要還給蔡銘哲他哥
哥的錢,郭銓慶說沒有跟蔡銘哲借錢,難道他這樣說就一筆
勾消,所以證明郭銓慶、蔡銘哲之間有金錢借貸之往來,蔡
銘哲利用郭淑珍瑞龍銀行海外帳戶,先給郭銓慶週轉,郭銓
慶再還給他,利用郭淑珍帳戶裡面美金然後匯給吳淑珍,哪
有所謂1 億元,這是郭銓慶、蔡銘哲之間之借貸,是先借給
郭銓慶付南港案的錢,轉來轉去都是他們在說,他們二個人
後來轉為污點證人,這又是另一個羅生門,另一個栽贓,轉
為污點證人之後,有百分百之憑信性嗎?還可以讓他們去私
下討論,是這樣辦案嗎?可以不憑證據嗎?只是因為郭銓慶
說沒有借款,只是先借貸,然後再還,中間1 億元沒有跑到
吳淑珍那邊去,請合議庭明察。原判決引用馬永成供證,作
為我與吳淑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證據,這是馬永成臆測
之詞,沒有證據能力,證言沒有提到龍潭案,他說企業給款
是政治獻金,不是賄款,很多事情我不會跟太太講。我收到
的政治獻金我來幫忙,我太太也不知道,我付給誰我太太也
不知道,我怎麼會跟她分享,證據何在,不能憑空推理。另
有關陳敏薰案:中華開發、大華證券、台北101 都是有民營
企業,這些人事決定取決於公司自理。陳敏薰給款之事,我
完全不知情,今天檢察官論告也沒有直接證據,都是用推理
,陳敏薰沒有交給我,也沒有說她給錢之事,吳淑珍拿到錢
也沒有讓我知道,陳敏薰於原審筆錄供述是政治獻金,我與
吳淑珍都沒有對她募款,是她捐款給民進黨,吳淑珍證述
1000萬元是政治獻金,大選之後,吳淑珍也轉交部分政治獻
金給我,我當時是民進黨主席要分擔很多經費,我為黨募款
3 億2000萬元,林文淵證明投票隔日還是收到很多捐款,不
是選前才有政治獻金,選後還是會有政治獻金,不是如檢方
所說選前才有,有的是當選以後才有。即使陳敏薰翻異前供
,她還是說未曾找過我行賄幫忙、或是求官,她只是藉由夫
人之力請總統幫忙,何況陳敏薰還證述,吳淑珍沒有承諾,
吳淑珍沒有跟我說過陳敏薰人事案,人家是找她,不是找我
,陳敏薰說大華證券是民間公司,有權決定的是股東,吳淑
珍、陳水扁沒有權決定,臺北101 董事長人事安排我沒有介
入,馬永成跟人家去談我都不知道,臺北101 董事長是辜仲
瑩建議,沒有與總統協商,我也不知道他們去協商臺北101
的事情,因為陳敏薰是開發金董事長,但是她還有四席董事
,後來被換下,他們要幫她安排新的職務這是必然的事情,
跟我有何關係?原判決第380 頁認為我向陳敏薰收受賄款,
是與事實不符,我做為總統頂多問我有無這樣的可能性、或
是人事上消息,有時我會幫這個忙,但是人事上關切、打聽
,並非總統職權,辜仲瑩可以決定,他說有困難也沒有明講
。臺灣民主基金會執行長,我曾經推薦過執行長人事,包括
蔡英文也推薦過,但是王金平院長都不採,推薦人事是否推
定就是法定職務?
洗錢案部分,我再補充一點。起訴至原判決,有哪個人頭帳
戶是我借的,哪個海外帳戶是我開的,信託公司哪個與我有
關,我完全不知情。檢察官論告,關於我曾經說過理財專員
等等,那是案發後我問我太太怎麼這麼麻煩轉匯那麼多,我
怎麼會知道,我是看到起訴書、判決書我才知道,是案發後
我太太說的,我問她怎麼會變成這樣,怎麼可以這樣一句,
就說我知情,可以這樣推理嗎?至於威格林的事情,我更不
清楚,我還以為國泰世華保險室選舉剩餘款,我也不知道多
少,是選舉要用,放在那邊,後來搬去元大那邊,我也不知
道,後來經過馬家海外洗錢,後來變成陳致中夫婦的帳戶,
我都不知道,怎麼會變成我是洗錢犯罪,其他部分,我之前
都講過,不再贅述,不足部分請辯護人補充。感謝合議庭耐
心聽我講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