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沒有什麼討論這件事情?
先拿大家的善款補償災民,然後幫災民代位求償
本來是好事一件,不然法院審判時間太久,先給災民也算是一種應變方式
結果政府沒對自己求償
現在法院判出來政府負擔4成責任,另外兩家業者各付30%責任
但是已經過了2年的請求權時效,無法向政府再要這40%的賠償
政府拍拍屁股不帶走一絲雲彩
善款當賠償金
沒有法律問題嗎?
文內還要跟業者討論內部賠償比率……
請問哪一家業者法院判你30%責任
你願意跟政府說不然我幫你扛掉你的40%
當然官司還能打下去
但是,但是,但是,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了
請問要災民祈禱下一次審判改判市政府責任0%嗎?
如果新聞寫的正確,真的非常扯…
我記得版上很多監督台北的大神,各種精通法條
請問善款可以這樣拿來給政府當賠償金用嗎?
https://i.imgur.com/OwJVWRy.jpg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213043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