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
3小時 ·
意圖使人不當選?
當政治記者,最常遇到,也最注意的,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意圖使人當選
或不當選。
當參選人符合了參選資格,然後各地選委會,正式抽出「候選號次」之後,這位「參選人」
,就會變成「候選人」(變成有號碼、有公報,等著被圈選的人了)。
這種時候,各地選委會,會公告「競選期間開始」。選總統的「競選期間」,是28天,直轄
市長15天,立委與直轄市議員,各十天。在「選舉期間」,媒體報導必須公正,平衡,選前
最後十天也不可以公布民調,否則都有可能挨罰,甚至挨告。
今天晚上,很多網友傳了段影片給我看,一位叫做「RJ」的網友,因為在網路製作批評台北
市議員的影片,挨告了。
不過根據他的說法,大同分局警方打電話給他,說議員告他「意圖使人不當選」。
如果真是告這條,結案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意圖使人不當選」。這是得當事人成為「候選人」之後,才
能主張的權利。現在台北市選委會,根本都還沒開始登記參選,哪來的「意圖使人不當選」
可言?
洗洗睡,沒事了。
暐瀚 2018-8-15 de 台北
(註:雖然此條此刻無法引用,但傳播的內容如果涉及不實,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告誹謗或妨
害名譽,端看主述的內容,是否偏離事實?是否可受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