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tholisi (七月份好戲上場!!崩崩)》之銘言:
: 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原本的爭執已經平息,此時劉海龍卻突然下車推打于男,又返回轎
: 車拿出一把全長59公分開山刀,連續用刀敲打于男頸部、腰部和腿部,過程中刀子卻脫手
: 飛出。于男在爭奪中搶到刀子,並在7秒內連砍劉男5刀。
這一點 中國的司法真的比台灣先進
台灣真的有兩個案例
可以跟這案子比對
台灣的「脫離現實世界法官」 都做出離譜判決
我不喜歡用「恐龍法官」一詞
因為這用詞 有點戲謔
無形中 淡化了法官的惡行
無常識又判決他人是非對錯、坐領高薪
有權力的無知 本身就是一種惡
1.有女生被男友開車 強載到山上
男友拿刀 逼女的歸還交往時 送的禮物
女生搶到刀後 刺了男的幾刀
法官判防衛過當
法官理由:
該女已奪得殺傷力更強的武器
應以武器優勢 威嚇男的退縮 而非攻擊
現實世界正常人看法:
法官以為在玩線上遊戲 用偷竊技能從怪物身上取得武器
怪物就無法再搶回去
另外 這篇新聞剛出時 在本版還有仇女智障說判得好
2.警察對毒犯大腿射擊三槍 判執法過當
儘管大腿已經是熱兵器戰鬥中 最不致命的位置
法官認為 一槍就行 不該三槍
反觀中國本案件 砍七刀也是正當防衛
現實世界正常人看法:
防衛的目的 不是單純傷人
而是要使對方 失去再攻擊的能力
所以當然不能只攻擊一次
不能是一槍 也不能是一刀
基於保護自己生命安全、對方又是先做出侵害行為的一方
三槍、七刀 還算合理範圍
再補充
前陣子的推倒鋁棒襲擊者事件
則出現"應奪棒"的判決
反正台灣的法律見解
都是"應不傷人"
被攻擊、生命受威脅
依然該選擇 不傷人
要嘛搶奪武器 要嘛威嚇
就算要攻擊 也只能攻擊一次
不會攻擊"複數次"
台灣法律人 不曉得只攻擊一次
不但無法使對方失去行動能力 還會更激怒對方嗎?
所以
大家還是要努力支持陪審團制度
至少 民告民的案件
一定要陪審團
如果是官告民或民告官
則可能被意識形態影響
所以目前不適合陪審團
政府說要司法改革
其實都是只重視政客的利益
綠的 只關心陳水扁特赦
藍的 只關心黨產能不能釋憲
誰會真的關心 這類會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的事?
還是要靠民間的司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