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l7415 (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之銘言:
: 所以阿扁根本沒貪汙阿
: ※ 引述《TheoEpstein (Cubs)》之銘言:
: : 阿扁有沒有罪是司法判定的問題。
: : 而我認為阿扁有罪,底下會提到。
既然引了我的文,我要講一下。
我講了,阿扁有罪。
貪污(公務員收賄罪)的認定很灰色,林益世案法官就認為「他不是收賄」。
依民國70年03月26日70年台上字第 1186 號最高法院判例: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281
「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
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
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
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
陳水扁的狀況最值得討論的就是,收錢的都不是他,都是吳淑珍。
而由於吳淑珍並非公務員,她被依貪污罪起訴,主因是被檢方認定為共同正犯。
有沒有注意到這個「認定」兩字呢?這就是一種灰色了。
事實上扁珍體系真的讓司法非常頭大,特偵組為首的檢方採取的認定是:
◎ 吳淑珍收了錢,陳水扁一定知道。
○ 吳淑珍收錢時有答應某些條件(對價關係),必定交付陳水扁辦理。
○ 陳水扁身為總統有權力(實質影響力),吳淑珍交待的事一定會辦下去。
但事實上呢?我們都不知道。
所以人民選擇了,交給特偵組來起訴,交給法官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