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備詢
;董事長經市議會之邀請亦應列席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
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
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根據新聞內容說要修正如下:
為了把吳音寧「架」進議會,市府財政局近日修正《台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
》,在第九條第二項明訂,除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
長如係市政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及「備詢」
更增列「吳音寧條款」,
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
應於契約載明「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及其違約罰則」,以督促總經理或董事長列席市議會報告及備詢
,並強化市府對外投資事業的監督管理。
所以台北富邦銀行有符合上述條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