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令人髮指的捷運殺人(?)案,兇嫌伏法。但是至今才知道原來這一案是冤獄?因為
日前小巨蛋旁飆車撞死三人的事件,法官以駕駛與死者並不認識,毫無殺人動機,所以不
算觸犯殺人罪,不能“只因為”撞死三人就說觸犯殺人罪,充其量只是妨礙公眾往來安全
,致人於死。也心疼那兩位駕駛飆車自己也是冒著生命危險,因此不忍苛責......。哇,
那鄭捷與那些死者完全不認識,完全可套用啊,而且基於微罪原則,4X5=20(萬)即可交保
,結果居然被槍斃了。選戰在即,相信很快的政府會跳出來為鄭捷平反,並痛批國民黨草
菅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