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黃俊英教授走路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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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選上字第13號略以
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 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
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
由 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 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
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
之事由而為裁判,併此敘明。
歷史是一面鏡子
最後時刻,比連續劇還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