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被判侮辱罪林淑玲參選資格不符 時力立委

作者: JihadiHaHa (聖戰士哈哈)   2018-10-20 05:52:27
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30659?from=udn-relatednews_ch2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被判侮辱罪林淑玲參選資格不符 時力立委: 中選會違憲
反對台東美麗灣渡假村的靈魂人物、時代力量台東縣議員參選人林淑玲,因被判公然侮辱
罪,被中選會認定資格不符。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說,中選會此決議違反憲法及比例原
則,林淑玲也表示即使無法參選,也會持續守護原住民族權利。
高潞以用表示,日前在立法院質詢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時,陳英鈐曾說「剝奪資格恐違反比
例原則」,表示會做檢討,卻依然做出處分。高潞以用重申,中選會應恪遵憲法,讓林淑
玲參選。
去年5月林淑玲因不滿蔡姓民眾未和其他人商量,私自在國有土地上施作擋土牆,於是在
個人臉書上,撰寫指摘「幹!惡人腦袋動到我家阿嬤家門口前了」、「該死的人,竟然是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的營運組長啊!」等文字。今年3月台東地方法院,以公然侮辱罪判
罰林淑玲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
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一場次。
林淑玲說,一審判決時因只有處罰3000元,和律師商量後,認為不要浪費社會資源,因此
放棄上訴,案子定讞,沒想到因此喪失參選資格。
時代力量中央黨部副秘書長高榮志律師表示,林淑玲的行為不是沒有任何行政裁量的空間
,中選會用機械式的標準處理,太輕忽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義。高榮志建議,選罷法
第26條第5款的消極資格應該比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一項第5款,做合憲性解釋,表示此
條資格審查已不合時宜,中選會應視個案處理,亡羊補牢。
4.附註、心得、想法︰
犯公然侮辱被判緩刑而付保護管束,不上訴。
等到要選舉才知道保護管束期間不能參選,出來靠北違憲,收割力量不意外。
違不違憲都時代力量說了算
選罷法第26條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
縣(市)議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可以這樣比嗎?
作者: medlife0830 (allen game)   2018-10-20 05:59:00
大吉人時代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10-20 06:51:00
笑死人 自己放棄上訴 導致不能成為候選人 結果又是they的錯
作者: shower0713 (小宇)   2018-10-20 07:20:00
時力日常
作者: uei1201 (æ–°å…«)   2018-10-20 07:57:00
覺青就愛噴漆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8-10-20 08:01:00
這個時力完全沒立場,法律早就規定,不是因你而改
作者: takenostand ((紫色隱者))   2018-10-20 08:37:00
果然小綠大綠都是雙重標準,國師不是法律專家?快點出來解釋一下?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8-10-20 08:50:00
時力沒法治精神
作者: SELEX ( )   2018-10-20 09:06:00
哈 笑死 自己狀況外還亂扯 不然叫戰神出來解釋啊
作者: XindeX (索引目錄)   2018-10-20 12:09:00
罵人就要保護管束 那韓國瑜亂打人憑啥選市長 垃圾ROC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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