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修工程收賄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判刑9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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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貪污災修工程款近2千萬元,一審被依收賄等罪重判合併執行有
期徒刑上限30年、褫奪公權10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定李朝卿收賄111次,金額僅約1700
萬元,減輕改判合併執行2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就其中8罪駁回上訴,每罪各判刑12年
至14年不等,共判李98年徒刑定讞,另103項貪污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已通
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朝卿被控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經辦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百餘項工程,向包商收取1至1成5
回扣,不法所得近2千萬元,2012年11月底遭南投檢調查辦,李也因本案遭監院彈劾無法
復職。
二審判決指出,李朝卿於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間擔任南投縣縣長,每每利用颱風、豪
雨過後山區道路柔腸寸斷修復,及發包縣內公共工程等機會與相關局處長共謀向業者收取
回扣,共計李朝卿犯罪高達111次,其他共同被告也分別達21次至109次不等。
判決指出,在莫拉克颱風期間,信義鄉神木村、東埔村聯外道路中斷,李即收取災修復健
工程回扣款共1132萬餘元,在那凡比颱風造成水里鄉道路災修復建及多件因豪雨造成信義
鄉、仁愛鄉山路災修復建工程等,李朝卿等相關人員也從中取530萬餘元回扣。
此外,在縣內公共工程,如「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東埔溫
泉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中寮鄉廣福村番仔寮坑野溪護岸整治工程」等標案,
李朝卿等人也從中收取數十萬元回扣。
台中高分院指出,由於二審認定李等人的收賄金額和件數,較一審認定少了些許,因此李
朝卿的刑度從30年減判為22年。判決指出,李朝卿雖否認犯罪,但合議庭依據共同被告的
供述、相關廠商證人的證述,卷附工程招標、投標資料,扣案之回扣等,認為李朝卿犯貪
污等罪事證明確。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被控涉案111次收賄中,有8罪事證明確,其中一
罪判刑14年,其餘7罪各判刑12年,共計判刑98年,但最高法院並未宣告合併執行刑,將
由檢方再向法院聲請定合併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