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趕快道歉! 表達訴求是人民的權力!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8-10-31 16:51:27
※ 引述《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 、縣 (市) 警察局。
: 第 4 條
: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主管機關為警局,干市長屁事啊w
: → MsKing: 就第4條啊 一堆人都不看法條的
: 就第四條啊。
: 不論統獨遊行都是訴求分裂國土啊。
: 跟中國統一的話,那外蒙怎麼辦?外蒙中國讓他們獨立了耶。
: 獨立那就更不用講了。
: 那來的違憲?
: 法條就擺在那邊了,是不會google查一下喔?
: 噓 wetteland: 第4條已經被大法官宣布違憲而失效了
: 那有失效?失效的話法條早就拿掉了。
: 你不會先去google倒底被拿掉的是那一條嗎?
: → dakkk: 我也記得被大法官宣告無效
#1I0w62E2,嗯,五年前的往事了
: 噓 wetteland: 釋字第 445 號
: 釋字第445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於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
: 出了部份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
: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認為「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 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第4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
: 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認可於當時的環境,這項規定仍有必要,因此未判定違
: 憲,而是判定第11條第1款,當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違憲。修法後,第4條
: 仍舊存在,但是第11條1款拿掉了違反第4條規定時將不予許可的規定
: → wetteland: 你的主子說不準,他憑什麼不准,依哪條???
: 第 11 條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 申請者。
: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簡單來說,釋字445將違反規定即禁制,改以裁量認定
: 推 justice79: 1998年釋憲,2002年修法沒改,想想為什麼吧
: 推 MsKing: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就是執政者定義的 真要
: → MsKing: 講這法本身就違憲 打韓違憲真的很可笑
: → Ruminative: 限制人民表達意見就是警備總部幹的事,韓粉嘴上滅東廠
: → Ruminative: ,原來自己想開東廠
: 這法是DPP修法修過的,有意見,怎麼不把這法廢掉?
: 或是直接修法說可以進行獨統遊行,不用採許可制?
: 現在國會最大黨是DPP吧?
現行條例在2002年當時還是扁政府提案修改的耶~
立法院法律系統
作者: Cobewoo (偉大的鄉民)   2018-10-31 16:53:00
其邁穩了
作者: Ruminative (沈思火)   2018-10-31 16:54:00
韓導犯錯,韓粉當然護航啊,不然粉絲幹假的嗎?
作者: NetsFan (為了目標而努力)   2018-10-31 16:55:00
陳導叫廠工出來囉
作者: bakaka (阿益)   2018-10-31 16:57:00
最不會操控意識形態的韓國瑜https://i.imgur.com/DoeRmMb.jpg
作者: leaveleft (離)   2018-10-31 17:04:00
寶卡卡,老梗沒用啦!
作者: focoket12 (小肥紅)   2018-10-31 18:02:00
我們來賭 七八會不會咬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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