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為,但就算證明有此事實,僅數本案的犯案動機,與恐嚇公眾要件無關
: ,僅是臨訟卸責之詞,沒有傳喚證人調查的必要。而李男留言內容對於手段、對象、地點
: 都有具體描述,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而勞動局公務員、法官為不特定多數人,以達
: 恐嚇公眾程度,犯罪事實明確,因此依恐嚇公眾判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 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1031/1457870
所以只要繳6萬元就放出來了???
這不算預謀殺人嗎?
被害人之後是不是要
擔心會不會再次被同一人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