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aras (牛排)
2018-11-10 21:23:14金主捐款 → 競辦帳戶(收入) → 舉辦活動買廣告等等 → 競辦付錢給廠商媒體(支出)
一般來說應該是這樣沒錯
但如果舉辦活動、廣告、旗幟布條等等這些,不是由競辦支付的那該怎麼算?
競辦舉辦活動買廣告 → 金主直接付錢給廠商,不經過候選人辦公室帳戶
或是
金主或是黨中央辦活動買廣告 → 再邀候選人出席餐與 →金主或是黨中央付錢給廠商
這樣是不是就不用算在收入和支出裡了?
如果公佈細項明細,卻發現某某廣告或是某某活動沒有在明細裡,那又怎麼算?
議員辦連合造勢活動 → 邀市長候選人出席
這筆錢該怎麼算?
在台灣加入政黨好處多多 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