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誰是耳機造謠者?陳其邁:掌握5帳號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8-11-11 21:35:35
這點要糾正一下錯誤觀念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大家的錯誤觀念是,只要是政治人物,就是涉及公共利益
就可以不罰, 事實上並非如此
當然法院對於"涉及公共利益"這塊,若屬一般民眾指摘政治人物的
都會盡量從寬解釋
但至少必須要"能證明其為真實"
這裡不是說所指摘的事件為真實, 而是必須盡舉證義務
不能空言指摘,
比如說馮光遠指稱金溥聰是男妓的案件
他完全沒有任何舉證,隨口就講
當然就是敗訴
而像這次耳機事件,很明白那幾個帳號完全沒有盡舉證義務
隨便拿張照片就說陳其邁戴耳機,然後就說他一邊講一邊聽人指導
這就完全屬空言指摘
絕對構成310
更別提那些很可能是黨工,
太扯了甚至在辯論開始前的一點五分就帶風向說陳其邁戴耳機
一般民眾有辦法這樣玩?會這樣玩?
如果是黨工的話,更要注意了
黨工的話他就不是一般民眾
所負的舉證義務就更大,而且"涉及公共利益"這點法院就不會那麼寬的去解釋
畢竟黨工就是職業嘛
有時候人家懶得告
並不代表不犯罪
這點黨工們一定要知道
五毛這個錢不是那麼好賺低
※ 引述《jaybestfan (princess)》之銘言:
: 民主社會的國家,人民不能檢驗,
: 人民不能質疑?稍微檢驗,
: 稍微質疑,就要告人?
: 你們躲在立法院裡,利用所謂的
: 言論免責權含血噴人就行?
: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 其邁,你還是洗洗睡好了
作者: hayuyang (Cloud)   2018-11-11 21:36:00
那如果有加問號 跟說看起來像耳機呢?
作者: f22313467 (軍曹)   2018-11-11 21:36:00
所以帶耳機是毀謗什麼?
作者: maxxis4735 (Y誠)   2018-11-11 21:37:00
告死五毛走狗
作者: VANNN (風的思賜)   2018-11-11 21:39:00
五毛狗=大陸,,然後吉邁能告??
作者: Redchain (水光瀲灩晴方好)   2018-11-11 21:40:00
選委會說沒規定不能戴,所以戴也不是禁制事項,做了也不違反規則,似乎不能解釋成負面的事,還是說要以社會評價或法官心證為準?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18-11-11 21:51:00
何謂盡舉證義務?考量一般民眾能力,由照片或影片截圖所為之評論並無逾比例原則,更何況是可受公評之事,原PO少危言聳聽
作者: Fed (讓青天白日普照大地)   2018-11-11 21:54:00
大陸工作朱先生 專門回台找自尊的又來秀下限了
作者: hzu457 (繞跑蟑螂)   2018-11-11 22:17:00
選委會都說可以戴耳塞 說他戴耳塞 損害甚麼權益 真的很暈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18-11-11 22:32:00
自己人怎可能提告?等你韓粉大鳴大放再抓人告要告誰?原告可以選擇,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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