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太多 平常是刑301
此時要用 選罷法第104條
罪刑更重
選罷法 104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平常打打鬧鬧就算了
PTT 一堆人就是不長眼 以為跟平常一樣 版主不砍好像就沒事
但是 一旦成為候選人 就升格變成 選 104
只要去告 定罪很容易
看看判例
看一下 106 年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林佳龍自訴吳世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二、二審判決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胡志強與自訴人林佳龍競選臺中市第2 屆市長選舉期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於選舉投票日前8 日,以手機上網登入其臉書帳號,在公開之臉書個人網頁,以點
按「分享」方式,刊登「請看吳淡如所寫的林佳龍的故事,了解他當年如何嫌貧愛富,為
了娶奇美企業富家女,拋棄跟他多年,協助他留學女友的故事!這也是一個現代版的陳世
美的故事!」文字,下方並附有林佳龍半身照圖片之網址,點選即可連結至網頁瀏覽「主
題:現代畜生林佳龍之專題報導」「自古才子難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