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明天之後估票違法嗎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11-13 14:01:45
※ 引述《goldsingle (BE A FULLSER)》之銘言:
: 所謂的估票
: 不是公布民調
: 也不引用任何的民調
: 純粹是個人的創作
: 也就是個人感覺
: 這樣應該不違法吧
: 問一下
中選會說: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中選法字第 1073550357 號
主 旨:本會 106 年 8 月 21 日中選法字第 1063550249 號函釋,補充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 107 年 5 月 15 日第 506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所
稱「民意調查資料」應以是否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不論其公正或
不實)而為判斷,政黨或候選人所為具有「數據及百分比」之發言或
貼文,雖具有民意調查之外觀,若僅係自行預估得票率,或僅係單純
對於選情之判斷與評估,而未引據任何民意調查資料,即不得謂該「
數據及百分比」係屬民意調查資料。本會旨揭函釋(如附件)應予補
充。
但是法院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85 號 判決
為保障選舉之公平、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
或引述。本件受處分人主張,其於投票日前所張貼之廣告,固有「民調僅
差 1 千票」之內容,惟該民調並非正式民調,應不受該條項限制云云,
然該條項之立法目的本在避免民眾因民意調查資料而影響投票意向,故不
論係正式或非正式民調,均不得於投票日前 10 日內發布或散布內容,行
政機關認定受處分人違反該條項規定,依據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
處以罰鍰,自屬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594 號 判決
所謂「民意調查資料」,法文既未明定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
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之民意調查資料為限,且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
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
選舉結果,若認非屬同條第 1 項之非正式民意調查資料不在規範之內,
將予投機者可乘之機,致立法目的無以成就,因此解釋上自應認為上述之
「民意調查資料」並不以選罷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限,尚包含非
正式之民調資料在內。原告既向在場群眾明確表示「民調」領先對手 2 %
」,已非純屬激勵士氣之造勢語言,且發布、引述民調亦不以當場提出有
關民調之具體資料為必要,原告為辯,委無可採。
結論:
不能討論民調
但陳述「估票」及「得票百分比」,依中選會解釋,是可以的。
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18-11-13 14:03:00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11-13 14:16:00
這個 小心點好 免得被請去喝茶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8-11-13 14:17:00
意思是自己隨便亂猜亂掰OK,就是不能引各種機構的民調這樣?
作者: eiji1 (1iji1)   2018-11-13 14:17:00
做夢夢到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8-11-13 14:57: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