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很不喜歡youtube的個人化推薦系統。
可是看完公投政見發表之後,他跳出這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zfGjNhUzlY
出乎意料地讓我學到不少。
我盡量簡短轉述一下。
我之前支持同婚的理由,就是簡單的自由派概念。
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不應該用法律去歧視他們。
影片裡有解釋為啥這個理由,在法理上,不是正確的。
因為真正尊重自由選擇的做法,不是讓民法也規範保障同婚。
而是要一視同仁,完全廢除民法所有對婚姻的干涉。
這並不是我們目前要討論的問題。
事實上,民法非常大費周章地對婚姻有很多保障和規範。
所以政府已經在干涉人民的選擇了。
所以民法婚姻是否適用同性伴侶的問題,並不是尊重和自由的問題。
它真的是婚姻價值的問題。
我平常都錯怪一些挺同的人,在這裡道個歉。
這問題可以分解成兩步驟:
第一步:為什麼民法要大費周章的,對婚姻有這麼多規範和保障?
也就是問,民法規範及保障的,到底是婚姻的哪個價值?
第二步:針對第一題的答案,民法規範保障婚姻的原因而言,
比較同性和異性伴侶,看兩者之間是否有顯著的不同。
如果有,那同婚理當另行規範。
如果沒有,那裡當一視同仁。
這個分解法有很大的好處。
因為完全開放式比較同性和異性伴侶的話,
兩者間的確是有數不完的相異之處。
很多相異之處都不是重點,但常常被拿出來模糊焦點。
先回答第一題,可以比較沒有爭議的,
先排除很多完全不必要,只會激起對立的論點。
第一步:為什麼民法要大費周章的,對婚姻有這麼多規範和保障?
也就是問,民法規範及保障的,到底是婚姻的哪個價值?
可能性一:民法針對的,是婚姻可以組建家庭,傳宗接代的價值。
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這個答案是錯的。
不孕症患者,老到不能生的,沒打算要住一起的,沒打算生的,
民法都准許他們結婚。
可能性二:民法針對的,是兩個人對彼此忠貞不渝的約定。
這就是一個相當合理的答案。結婚時,這是基本要求。
看看各種跟婚姻相關的法條,很多都是繞著這個約定打轉的。
一但違反此約定,都有相對應的規定來取消婚姻。
第二步:針對兩個人彼此忠貞不渝的約定而言,
同性戀和異性戀之間,是否有明顯的不同?
我想這題的答案明顯是否定的,主要是因為個體變異性太高。
拿一百個異性伴侶來看,有的會白頭偕老,有的可能明天就分了。
同性伴侶也是有一樣的個體變異性。
所以兩個群體之間不會有明顯的差別。
這樣就導出了民法婚姻規定對同性和異性伴侶應該一視同仁。
以上是美國馬薩諸塞州高等法院的答案。
有人會說台灣國情不同,的確。但是法理的邏輯不會變。
所以不能一句國情不同就了事。
一樣是要依序回答這兩個問題,提出不一樣的答案。
明確的指出國情不同在哪裡喔。
如果說因國情不同,導致第一步的答案不一樣的話,
的確就有很多討論空間。
但是我是想不到一個合理但不一樣的答案啦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