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 引述《talk5566 (中興大學北川景子)》之銘言:
: : 我記得以前有軍購公投
: : 說要不要買軍購防禦大陸
: : 結果公投沒有過
: : 後來還不是買了防禦性武器
: : 所以公投根本沒有啥鬼用阿
: 軍購是不成案
: 跟沒過是有差異的
: 因為支持比例比較高
: 但是投票未達50%
: 沒有代表性
亂寫一通
公投法第13條(節錄)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 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所謂公投不成案,是指連署人數不足等等原因,無法經中選會公告成立。
今年十個公投案,即使一張票也還沒有,但是已經是成立了。
公投法第29條(節錄)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公投案只有兩個結果,通過與不通過。《反對票比贊成票少》與《贊成票未達門檻》,就公投法來看,是一樣的不通過。
至於當年2004公投之後情勢的演變,是依32條的擴大解釋: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這條的原意是防止故意來亂的每次都提同樣的公投案,很煩。(而且2004時的期限是三年,後來修成二年)
但是國民黨當時在立院是多數,所以每次擋軍購就推這個出來當擋箭牌。問題是這張牌還真有用。因為洨扁跑去跟美國阿爸哭哭,美國阿爸虎驅一震:哪泥?竟然有人好膽敢擋我的財路?來找國民黨要說法,老K拿公投法32條出來,老美一看也軟了。真的,美國不像民進黨那般不要臉,自己推的公投案敗了就當沒看到。
至於最後怎麼解決:就等三年啊。案子是2007年底審2008年度預算時通過,當時馬冏還沒當選。
愛國者用了另一個說法偷跑,不過的確也被拖到。
最後,你真的認為軍購公投案是為了認真建軍嗎?
你到了2004才知道我們要買反潛機愛國者跟潛艦?那你太飼料雞了。
2000年的華美軍事會議,小布希剛上任,血氣方剛,台灣提什麼案子他都說好。所以台灣提了三項嗎?外人不知台灣提了幾項,但美國允許了11項。
11項啊!鄉親!
這裡面,有偷偷買來就成軍的(M82狙擊槍,AAV-7兩棲登陸車),有國防部嫌太貴自己放棄不要的(MH-53反潛直升機,結果88風災時美國派來台灣)
從2001到2003年底,整整三年,一個屁也沒有,到了2004年初,突然就丟出來要花6000億,你跟我說這是建軍?這個叫選舉奧步,懂?
至於6108億合不合理,都已經沒空去細說了。
: 這次軍購後終於知道
: X合一選舉是可以只拿自己想要的票的